掌起敬。窃叹筮仕之初。刑人未惯。乍而临之。必有惊伤惨戚之情焉。今日习之。明日习之。挞人如击土石矣。又习之。杀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触而肤栗。片发拔而色变。己之身。人之身。疾疴痛痒。宁有二乎。况人生一受刑杖。即为终身瑕玷。无论当下妻孥聚泣。情实可伤。即传之子若孙。亦尚觉耻悬眉颊。饮恨椎心。奉劝世之临民者。苟可矜怜。何苦妄作威福。逞其残毒耶。人有恒言。刑官无后。诚守是戒。吾知其必有后而蕃且昌也。否则晚年落寞。身后萧条。天道循环。如寒暑之迭运。不爽毫厘。尚其凛之。

  △吕叔简祥刑要语

  不打五条
  禁打三条
  莫轻打六条
  勿就打五条
  且缓打五条
  莫又打三条
  应打不打三条
  怜不打三条
  不可打三条

  不打五条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给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给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欧而来。或被别官巳打重。又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

  禁打三条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佐贰非刑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若用轻杖。即多加数杖。亦不伤生。且我见责之数多。怒亦息而杖可巳。若重杖只见数少。而不知其人巳负重伤矣。

  禁作法打。

  皂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湾。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一被刑。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哉。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

  禁佐贰非刑打。

  夹棍重刑。不许佐贰首领各衙私置。即正官亦止备以候不常之用。各官遇不得巳而用。赴堂禀请。盖正官犹有忖量。而佐贰首领。将势要送来百姓。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气。正官不知。最可痛恨。

  莫轻打六条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莫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巳奉院道革除。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正法。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切勿轻加刑责。况衙门人役。视监生为奇货。即使秉公发放。费巳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之。

  童生莫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若非重罪。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若通则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暂屈。入泮犹难如登天。正宜垂悯。岂可作威。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若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好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须开一法。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体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若畏势含忍。则又阘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条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迫无聊。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其愤愈甚。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

  人醉勿就打。

  沉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礼法。打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