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六斤至十斤。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其赎从二十斤至六十斤。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其赎从八十斤至百斤。
    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谬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为有所攻击、掳掠之者。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余条故夫、旧主准此。」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告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各还正之。
    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