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为文案。如有破用,队头、火长须知用处,即钞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如其勘检衣资,与簿不同,物有剩数,即是偷来。并仰当火队见有他物,即须勘当,状送营司。其衣资不上文历,纵使道失,官不为理,亦不得递相寄附。即是盗来,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三日外者,斩。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踰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诸军内不得扇动兵士,恐吓队伍,谬作是非,败损营垒。
    诸营幕作食事,须及早,天暗以后即须灭火。如夜有文牒须读及钞写者,须先状上营主。
    诸军内行伪,无首从,同罪。资财没官。官典取兵士十钱以上,绢一尺以上,重罪。盗军资杂物,并被贼偷赂一钱以上,无首从,同罪。如货易官物,计满一疋,无首从,同罪。应减截兵马粮料一升以上,无首从,同罪。弃掷军粮二升以上,无首从,行盗一疋以上,无首从,并同罪。
    诸军中有樗蒲博戏,赌一钱以上同坐,所赌之物没官。
    诸营各令作异旗一放马,每队作记旗放驴。其马中央放,驴令四面援马放,其驴马子并于驴群四面围遶驴群,知更牧放。狂贼偷马,例须奔走,驴群在外,驱趁稍难,以此防闲,亦甚允便。营别即令别放,诸军不得相交。非直发引之时不难,忽有不虞,追唤亦易。 诸行军立营,驴马各于所管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便择好处放,仍与虞候计会,不使交杂。各执本营认旗,如须追唤,见旗即知驴马处所。诸军驴马牧放,不得连系,每军营令定一官,专检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专巡诸营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使参杂。 诸营除六驮外,火别遣买驴一头,有病疹,拟用搬运。如病人有偏,并其驴,先均当队驮,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比音毗。 诸每营折冲、果毅,先各请马,衙参往来,自合乘骑。队马当直,拟防机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骑。其杂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诸军马聚会,其数既众,应行六畜,并仰明为军印,仍须别为营印,防阑失,拟凭理认。 诸营兵发以后,捉得阑遗畜生,亦有兵士失却驴马、衣服,驮运不能胜举,并仰于捍后虞候处取阑遗畜生,驮至前营,其六畜却分付虞候,不得不经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斩。 诸六畜随军,如有死者,须诣所部官陈牒检验,是当营六畜,检印记同,然后许令剥皮。如印不是本营印,即是盗他六畜杀。 诸将杂畜,不得非理误死损,违征填。诸军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诸非围猎,不得乘官马游猎。若因巡检便行即听,及回换军司六畜,并重科。 诸应乘官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脊破。以上并卫公军令具所科罪。若临敌则须重,平居则校轻,随时裁定。
    诸将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麤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 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 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漏泄军事,斩之。 背军逃走,斩之。 后期,斩之。有故,不坐。 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鸣,斩之。 与敌私交通,斩之。言语、书疏并同。或说道释,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以动众心,与其人往还言议,斩之。 无故惊军,呼奔走,谬言烟尘,斩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谬说事宜,兼复漏泄者,并斩之。 吏士所经历,因便侵掠,斩之。 奸人妻女,及将女妇入营,斩之。 不战而降敌,没其家。 凡有私雠,须先言状,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战阵报复者,斩之。 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 阵定,或辄进退,或辄先取敌,致乱行者,前后左右所干之行便斩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后行斩前行,不动行斩干失之行。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 遇敌攻围危急,若前后左右部队不救致陷者,全部队皆斩之。 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捷。前将先合,后将即副。进退应接乖者,并斩之。 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队斩之。 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尸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斩之。 凡战敌,失主将,随从者皆斩之。 一将御敌,裨将以下等差主率,不齐力同战、更相救助者,便任斩之。 吏士虽破敌,滥行杀戮,发冢墓,焚庐室,践稼穑,伐树木者,皆斩之。 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辄访问敌中事。若违,因而漏泄者,斩之。 破敌,先虏掠者,斩之。入敌境同。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