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又未尝会见,则宜无服。」
    皇太后长公主及三夫人以下为天子服杖议
魏 晋 东晋 宋 大唐
  魏晋故事:「问:『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斩,诸长公主及诸君崇阳园循容服制之宜。』卞搉等议:『按礼,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依礼则公主宜服斩而不杖。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嫡子与夫人同。则崇阳园循容宜三年。』又问:『太后及公主应杖不?』卞搉、应琳议:『礼,为夫杖,自天子达,皇太后应杖明矣。妇为舅姑,礼无杖文,皇后不应杖也。君之丧,夫人、世妇在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如礼。三夫人已下皆杖。』」
  东晋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
  宋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也。
  大唐天宝七载五月,宗正卿褒信王璆奏:「皇妹及女准礼出嫁后,各降本亲一等,今并降为第二等,臣以为执礼故亲,有亏恒典。伏请一切依服属等第为定,不在降服限,仍请永为恒式。」奉敕依。
    诸王女孙女为天子服议魏 晋
  魏晋故事:「博士卞搉、应琳等议:『按礼,诸侯之夫人为天子,其服齐缞,本无服者也,犹从夫而同。今王始于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轻明重,依诸兄弟之义;所服至尊,疑当服重。王诸女,依诸侯兄弟礼,则应服斩也。孙女幼,未及于礼;若欲服,宜依诸侯之制。』」
    宗室童子为天子服制议魏 晋 大唐
  魏晋故事曰:「『皇子广陵王年十一,孙为祖服周,当为臣服?从本亲服?皇弟吴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当倚庐,服成人礼,着何帻服?』应琳议:『按礼丧服,诸侯为天子斩。今广陵王列土建国,古之诸侯,宜从臣例。又礼,童子不居庐,不杖不菲。广陵王未冠,吴王、章郡王卑幼,不应居庐。古但有冠无帻,汉始制帻,可如今服卷帻。』」
  大唐元陵之制,孙为祖齐缞周年,臣为君斩缞三年。今伏准遗诏,皇帝服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臣下并从释服。皇孙既是齐缞周年服,礼「有嫡子无嫡孙」,其服并合从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释服后,以惨公服,至山陵时,却服初齐缞服,事毕即吉服。
    童子丧服议周 汉 晋 宋
  周丧服经曰:「童子唯当室缌。」马融曰:「童子未成人也。」郑玄云:「童子,未冠之称。」室宗之嫡子。杂记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未成人者,不能备礼。当室则杖。
  汉戴德变除曰:「童子当室,谓十五至十九,为父后,持宗庙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余与成人同。礼,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缞绖不以制度,唯其所能胜。」
  晋刘智释疑曰:「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缞抱之。其余亲,八岁则制服矣。七岁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可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按小功章昆弟之殇,服昆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蜀谯周丧服图:「童子不降成人,小功亲以上皆服本亲之缞。童子不杖不庐,不絻不麻。当室者絻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吴徐整问:「为姑姊长殇在大功,下殇在小功,为姊下殇已下絻。六七岁未成童子,为父母不杖不庐不菲,至重犹尚不备。今此何以越得为姊殇服,备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恐六七岁儿未能称此缞麻。 」射慈答:「六七岁虽未为童,其姊死,故宜着布深衣。」
  宋庾蔚之谓:「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玄以为未成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岁。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谯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记云十五成童舞象耳,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耶?按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以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昔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议魏 晋
  魏田琼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降其旁亲一等,与出降为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天子后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后何缘独服之耶?」
  晋贺循云:「诸侯女以为天王后,以尊还降其族人。」吴射慈云:「诸侯之女为天子后,为天王之亲服,随天王而降一等。诸侯之女为后,为其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服齐缞。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为外亲尊同,则如邦人为君之长子三年也。
    皇后为亲属举哀议晋 隋 大唐
  晋褚太后为从弟举哀,博士王臻等议:「于至尊是族舅,虽不及举哀,可从太后举哀于朝堂。」又云:「太后前为褚卫军刘夫人举哀于式干殿,至尊于朝堂,今宜依故事。」
  尚书王彪之议:「若至尊自应举哀外族于朝堂,是也。自若不举哀,唯应从太后远出朝堂。未喻其礼,谓从举哀之礼,自中朝迄于中兴,朝廷已粗有常仪。至尊为内族于东堂举哀,则三省从临;为外族及大臣于朝堂举哀,则八座丞郎从临。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仪,又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