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载凡奉旨命往军营办事人员,原无本任俸薪等银者,如委署得缺,未经接扎以前,止照原衔支俸、现缺支薪,并支心干;授扎之日支给新任得项。

  一、例载题升斯缺,未到任复又升调别缺,如已接初次题升之部扎,必俟到初次题升新任之日,方准起支初次题升新任得项;即又接后次升调之部扎,亦必俟到后次升调新任之日,然后起支后次升调新任俸薪、干廉各得项。

  一、候补之员题补得缺,引见后未到新任、未接扎付、委署暂行离任员缺者,照衔给半俸,照缺给半薪、半廉,全支马干、心蔬,均于署任建旷项下造销。

  一、候补之员题补得缺,引见后未到新任、已接扎付委署暂行离任员缺者,照本衔全支俸薪干廉、署任心蔬,均于署任建扣项下造销。委署升迁事故员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本衔全支俸薪、马干,署任正项内支销心蔬、养廉。

  一、候补之员题补得缺,引见后已到题补本任,祇未授扎,于任事日起照支本任一半俸薪,全支马干、心廉。

  一、武职缘案由本省暂行解任提审人员,为日无多,旋即回任,未经报部有案,并本缺尚未另行委员接署,俟审明无干回任,所有解任以后,回任以前应得俸薪、干廉,均准全支;若本缺已有另委之员,本员只准支给一半俸薪、养廉,不准支给马干。

  一、题升斯缺,先赴署事,嗣奉部覆,由新任卸事,领咨赴京引见,自卸事起至引见止,及自引见奉旨准升后至回新任任事前一日止,均准在于新任内照支旧任俸薪,新任马干、半廉。

  一、守备升游击,已经引见,奉旨准升,未接扎付,未到新任,委署有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旧任俸薪养廉、升衔马干、署任心蔬。

  一、守备升游击,已经引见,奉旨准升,未接扎付,未到新任,委署无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旧任俸薪、升衔马干、署任心蔬、养廉。委署有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升衔俸薪、马干、署任心蔬、养廉。

  一、例载新拔外委,并无部扎,如由马兵拔补者,其未经奉文拔补以前,仍令支食本食粮饷,统于奉文之日再行起支新任养廉。

  一、例载候补降调人员拔补外委者,其咨补后,未经奉文以前,准其照缺酌给养廉十分之五,俟奉文日全支外委养廉。

  一、例载降补外委,未补缺以前,毋庸支给得项。咨补得缺,到任之后,未奉部覆之先,除酌给养廉十分之五外,并准支食原粮一份。

  一、例载经制外委拔补把总,未接扎以前,除支本身粮饷外,仍支食外委养廉,统于接扎之日再行起支新任把总养廉,俸薪、马干。

  一、例载把总拔补千总,未经授扎以前,仍支旧任俸薪、干廉,其新任千总俸薪、干廉,于接扎之日起支。

  一、例载外委拔补把总,未经授扎。复拔千总者,仍支本身粮饷。于奉文拔补把总之日起,准其在千总任内支食把总俸廉等项。仍俟接领千总扎付之日,再行全支现任养廉并俸薪、马干。

  一、例载额外外委及目兵署理经制外委,并递署征屯办差等项暂行离任之缺,仍支本身粮饷,不支养廉。如升迁事故员缺,准其照现任递署事故员缺不兼本任之例,全支署任养廉。

  一、例载验看记名之经制外委坐补把总员缺,自任事日起支新任养廉、马干,仍于接扎之日起支新任俸薪。

  一、例载额外外委拔补经制外委、以及马步兵递署额外外委,已经到营,未奉部覆之弁,其应得粮饷等项,均于新拔营内按缺支食,仍支食额外马步兵粮饷等项。

  一、例载经制外委递拔把总,已经任事,尚未奉准部覆,例应仍支马饷之弁,准予原估把总钱粮内照外委分别支给,其余钱粮留与递拔之经制外委支食。

  一、例载分发世职人员到标学习委署各项员缺,准照试用人员之例,于署任内分别支给俸薪、干廉。

  一、例载绿营武职奉旨降调后,如仍在差所未经回营卸事者,其奉旨以后,卸事以前应得俸薪等项,准其照委署人员之例,按所降职衔分别支食。

  一、例载武职奉旨降调后,仍在差所、未经回营卸事者,奉旨以后、卸事以前,于奉旨降调之日,俸薪、马干、养廉,按所降职衔分别支给。其并无出差之员,照所降职衔支给俸薪,毋庸给予马干、养廉、心蔬等银。如引见后改为革职留任,即于回任之日,仍支本任得项,将应扣降级俸银,于应得银内扣除造报。

  一、例载绿营武职,如有奉旨升任、赴京陛见、复奉谕旨命往军营办事者,未经接扎以前,应照原无本任之例支给军营得项,毋庸给予俸薪、干廉,统俟接扎之日起支新任得项。

  一、例载武职员弁,随同督、抚、提、镇进京祝嘏,全支俸薪、马干,半支养廉。

  一、例载候补试用人员,委代各营征剿员缺,系不接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