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第十四条此合同缮写汉文三份,一存荐举者,一存受聘者,一存延聘者,以照信守。陆军小学堂聘定日教员合同与武备学堂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师范学堂聘定日教员西山荣九合同
  第一条教授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教育史、教育制度、教授法、管理法、西史、历史、地理等科主任。
  第二条教授时间每日共五小时。
  第三条薪水每月龙洋一百六十圆,每年以十二个月计算,自贵讲师到任之月送起。
  第四条贵讲师兼任讲席翻译,用汉语教授汉文、编讲义,每月加送薪水龙洋一百圆。
  第五条贵讲师能通汉语,可免传译,故加送薪金。万一到任后内地学生初听不能明白,临时必须用助教传译,则每日时间应增为六小时,每月应于加送薪水内扣四十圆以为助教传译之费,至学生能直接听讲之时为断。
  第六条第一次到华川资送日币一百圆。所定年限满后,回国川资送日币一百圆。
  第七条贵讲师地位应遵守北京学部定章,隶属于本省提学使及本校监督、教务长之下。至任事权限及责任,惟在教授主任之学科。
  第八条约定教授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若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必须先得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可临时休讲,仍于例休日应按缺少时间出席补讲。
  第九条贵讲师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不能出席,延迟半月以上学课时,定须由贵讲师嘱托他人,由本校监督,教务长承认者代理。若贵讲师无嘱托之人,即由本校延聘他人代理亦可,但代理讲师薪水由贵讲师自行筹给,本校不另送。
  第十条贵讲师应住宿校内,在校一应供给与本国讲师得受同一之款待。其余在任医药及一切零用均归自备。
  第十一条贵讲师如携眷偕来,不得住居校内,须另自租屋舍,及器具饮食一应自备。
  第十二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每年寒暑假休业时,贵讲师回国旅行,均可听便。但离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后,回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前。至川资一切,悉由贵讲师自行筹备,本校不另送。
  第十三条于约定教授学科时间,以本校监督、教务长得就约定主任学科时间随时增减分配。
  第十四条于约定时间以内,如在校授业有余时间,本校监督随时得指定他校商请拨往授业。贵讲师定须出席,不另送修。如两校距离太远,由所请之校酌送舆费。
  第十五条合同时间以外,如贵讲师欲兼任他处教授,必得本校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能承应。
  第十六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本校自应处以对于一般讲师之敬礼。贵讲师自宜热心教务,期得最良之结果,两方均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七条两方如中途各有不测事变,虽在合同所定年限以内,万不得不离任时,除薪水以离任之月致送外,由本校辞退者,仍照合同年限满后回日本例,送川资日币一百圆。由讲师辞职者,不送川资。
  第十八条合同年限以内,如贵讲师有不测事变,除薪水按月截止外,再加送一月薪水以为抚恤。
  第十九条本合同限期自光绪三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共一年间。
  中等工业学校聘定日教员知念嘉贞合同
  第一条该教员受安徽工业学校监督之聘,任该学校染织及实修教授之事。
  第二条该教员应受监督节制。凡关涉授课事宜,随时与教务长妥商办理。别有条议,则应由教务长转达监督,采择施行。
  第三条该教员专任教授课程,凡学堂内外一切他事不干预。
  第四条教授学生须亲切恳挚,热心指授,务期学生明白晓畅而后止。如讲堂授课毕,学生尚有未尽明晓之处,得赴教员室质问以求详尽,不得訾骂及行非礼之事。
  第五条该教员每星期授课时刻以三十时间为限。星期日及节期照例休息外,不得无故请假。
  第六条该教员薪水自到堂之第二日起,按照阳历月份每月支取龙洋一百圆。
  第七条该教员到堂后,由该学校监督于学校内选择洁室为寄宿之舍并供给饮食。倘教员自己出资另行赁屋及自备饮食,则听便。
  第八条该教员由本国来华至学校所在地,应支川资日币八十圆,限满回国支取龙洋八十圆。如续定合同,则回国川资应俟续约期满再行发给。
  第九条该教员有疾病时或有非常急要之事,得向监督请假。医药之资教员自备,若逾三个月不能教课,即将此合同作废。
  第十条该教员除因患病告退外,如系因事告退,必须于三个月前通知,以便另延他人接替。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有不遵契约故违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无过失,若于年限内或将该教员辞退,则除应支回国川资外,另给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