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槽时,查马长、马医长等,须先检查其水草得法否。饮马时,查马长、马医长等须随往查各兵饮马得法否。
  第二章刷马定则附饮马法
  第一条目兵一闻刷马号音,各队由周番正目集队,率领之系马场刷洗马匹。
  第二条目兵刷马时,须有该队官长一员监督之,如有刷洗不洁者,随时指出再刷。
  第三条目兵刷马时,须将蹄铁检查有无损坏,有则报告官长,通知查马长,饬掌匠更换。
  第四条马鬃长者,须剪短之。每日将马洗澡一次,洗时须用温水,搀以洋皂。天暖时在河或大塘内洗亦可。
  第五条刷洗马时,其鼻眼口等处均须用布擦净。
  第六条刷毕,闻饮马号音,各目兵率马鱼贯而行,前后距离不得逾三密达,亦不得拥积,不得令马匹随意乱奔,不准任意乘骑。
  第七条马匹饮毕,各兵将马牵回,仍至系马场系好,由周番正目集队带回。
  第三章马匹检查定则
  第一条每逢星期六日午前行马匹检查时由周番官、查马长、马医长,并各队队官会同检查。
  第二条马匹检查,须立一表格式,照表按条检查。查毕,由周番官另誊一份呈管带阅,一份交查马长、马医长,以便按表诊断其病症。又查其洁净与否,以便随时通知改良。
  第三条检查时由各目兵牵至已所派定之马,如有刷洗不洁者,随时由周番官责罚。
  第四条未检查十分钟以前,由各队周番正目集队至洗马场,牵马站成一列马队形。周番官到时,由各队周番正目报告某队原领马匹数目若干,今日实到数目若干。
  第五条检查后,仍由该周番正目等牵至马场系好,集队带回。
  第四章马匹外出定则
  第一条凡马匹外出时,由卫兵检点匹数,记于粉牌,指饮马出操而言。入时,仍查其与原数相等与否,如其与原数不符,随时报告查马长、周番官,查其不符之原因。
  第二条平时马匹外出,无论官长目兵之马,均须先将马厩内马名牌持向该队官处换牌,再将该队官之马牌持向营周番室换有火印之马牌,出门将此火印牌交卫兵司令室。回营时,仍将各处名牌换回各原处。无论官长目兵等之马匹,无此火印牌者,概阻止不准外出。
  第三条马匹外出时,须经查马长允许此马可以外出,方能外出,否则,不能勉强。
  第四条查马长应立一马匹外出簿,逐日马匹外出若干,每日晚八时送呈管带查阅。
  第五条马匹外出时,马医长验明有无病症,如出时无病,回时而生病者,唯该骑手是问。若得急症者,不在此例。
  第五章马匹作业后之保存法
  第一条凡马匹操后,须在操场溜十分钟时,回营再用稻草将四腿逐细擦磨,以期其血脉流通,免生腿痛。
  第二条如在春秋冬之季时,马匹作业后,其鞍屉不得即时卸下,须过一点钟后,方可卸鞍,以免有寒腰之虞。在夏天可随时去鞍。
  第三条马匹作业后,如在夏天时,其勒衔须过一点钟后方可卸下。
  第四条凡各队目兵溜马时,须有本队官长一员监督之。
  附:厩舍值日排长之勤务
  第一条厩内每日由各队轮流派排长一员为值日员,管理厩内马匹数目,稽查喂养合法否,并监督各队所派之厩舍当番兵。
  第二条厩舍值日排长有检查每日每马所领麦夫料足称与否,并查兵夫喂养等之勤惰。
  第三条厩舍值日排长室内设有日记簿两本,须记本日马匹总数、每队所领麦夫料之数及本日马匹出入之数。
  第四条此规则原系暂定实行,将来如有改良,应随时酌改,以期日进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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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三水师一
  长江水师官制长江水师西起湖北荆州,东界江苏江阴,上至湖南岳州,下至江苏崇明,绵亘五省,包络湖浸。凡为营二十有二。省志原作二十八。分立五标。设总兵官四,而统辖于长江提督。副参游以下巡抚节制。计安徽除提标中营外,曰安庆,曰大通,曰芜湖,曰裕溪,曰华阳,六营共计官弁二百四员名。兵额、船支另详下。兹将各营官弁额数、营汛、驻处分表如左。各营汛地皆据光绪三十四年长江水师咨报各册,惟提标中营报册汛地未详,兹仍据省志开列。
  长江水师提标中营官弁营汛表
  官阶员额
  弁额驻扎汛地据省志提督衙署二:一本省太平府城,一湖南岳州府城副将太平府城内,与提督同城都司一太平府城河,一金柱关守备一太平府城河,一采石矶,一和尚港
  续表
  千总一金柱关,一新城北岸三条沟,一南岸缺子口,一神农洲,一采石下汛,一铜井河,一和尚港下汛把总二留营,六随差,一太平府城,一北岸老洲头,一采石上汛,一和尚港,又随差六员内《和州志》作一泊瓦蓬沟汛外委十二弁留营,三弁随差,一协防采石下汛合计
  同治五年,太平府设中军中营,据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