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大政记》。 )二十三年,更定亲王冠礼。(《会典》。 )
弘治九年三月乙亥,皇太子冠。(《大政记》。 )
嘉靖二十四年,穆宗在东宫,方十岁,欲行冠礼。大学士严嵩、尚书费采初皆难之,后遂阿旨,以为可行,而请稍简烦仪,止取成礼。帝以冠当具礼,至二十八年始行之。(《礼志》。 )
三十一年三月癸未朔,裕王、景王行冠礼。宾自致祝,不再宣祝官。(《会典》。 )隆庆元年十一月,定东宫加冠仪注。宏孝殿、神霄殿亦当预告。
万历三年正月,帝择日长发,命礼部具仪。张居正等言:“礼重冠、婚。皇上前在东宫,已行冠礼、三加弥尊,执爵而。巨礼既成,可略其细,不必命部臣拟议。第先期至奉先殿、宏孝殿、神霄殿以长发告。礼毕,诣两宫皇太后,行五拜三叩头礼。随御乾清宫受贺。”帝是之,遂著为令。(《通典》。 )
二十四年,礼部奏:’皇长子出阁在迩,合先行冠礼,以见讲官。但尚未册立;既不可遽用东宫之仪,又不可下同亲王之服。姑令暂著常服出讲,以待册立之日,再行冠礼,如敕奉行。”礼科给事中杨天民奏:’皇长子已及十有五岁,加冠、选婚,正当其候。乞谕礼部择吉具仪,及时并举,则于大典有光。”(《典汇》。 )
二十九年,礼部尚书冯琦言:“旧制:皇太子冠,设冠席、醴席于文华殿内。今文华殿为皇上临御遣官之地,则皇太子冠、醴度应移于殿之东序。又:亲王冠,旧设席于皇极门之东庑,今皇太子移席于殿东序,则亲王应移席于殿西序。”从之。(《礼志》。 )
天启元年正月,上行冠礼。科臣成明极为规以献。(《通纪》。 )
品官冠礼:始加缁布冠,再加进贤冠,三加爵弁。(《会典》。 )○婚礼
洪武元年,令:民间婚娶,并依《朱子家礼》。又令:男女婚姻各以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会典》。 )十二月,定皇太子亲王士庶婚礼。(《大政记》。 )
五年,诏曰:“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以重人伦。近世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务从节俭,以厚风俗。违者,论罪如律。”(《会典》。 )
十七年十二月,翰林院待诏朱善上疏,论昏姻律。曰:“民间姑、舅及两姨子女,法不得为婚。仇家诋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甚至儿女成行,有司逼夺。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盖谓母之姊妹与已之身,是为姑、舅、两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属。若姑、舅、两姨子女,无尊卑之嫌。成周时,王朝相与为婚者,不过齐、宋、陈、杞,故称异姓大国曰伯舅,小国曰叔舅。列国齐、宋、鲁、秦、晋,亦各自为甥舅之国。后世晋王、谢,唐崔、卢、潘、杨之睦,朱、陈之好,皆世为婚媾。温峤以舅子娶姑女,吕荣公夫人张氏即其母申国夫人姊女。古人如此甚多。愿下群臣议,驰其禁。”从之。(《朱善传》。 )
二十六年正月,重定诸王、公主婚礼。(《大政记》。 )
永乐十四年四月,定皇太孙婚礼。仪仗如亲王,降皇太子一等,而用象辂。(同上。 )深泽知县王源劝民及时嫁娶,革其争财之俗。(《王源传》。 )
明兴,诸帝即位后,行册立礼。正统七年,英宗大婚,始定仪注。(《礼志》。 )
天顺八年,宪宗即位。有司以遗诏请大婚。南京吏部侍郎章纶言:“山陵尚新,元朔未改。百日从吉,心宁自安。陛下践阼之初,当以孝治天下。三纲五常,实原于此。乞俟来春举行。”议虽不从,天下感重其言。”(《章纶传》。 )
成化十八年十一月,禁诸王府不得与亲属为婚。(《大政记》。 )
正德元年七月,帝将大婚,诏取太仓银四十万两。御史赵佑言:“左右以婚礼为名,将肆无厌之欲。计臣惧祸而不敢阻,阁臣避怨而不敢争。用如泥沙,坐致耗国。”韩文亦连疏请,命减四之一。(《赵佑传》。 )
嘉靖元年九月乙巳,以大婚期近。遣徐元祚告天地,郭勋告太庙。刑部尚书林俊上言:“今日之最急者,惟取法祖宗,躬行节俭。兹大婚届期,六礼之仪,固不可缺,中外赏犒,为费尤多。时绌举赢,其何能济?愿一切罢省,崇节俭以为天下先。”诏褒纳之。(《实录》。 )
旧制:立后谒内庙而已。嘉靖十三年正月,立皇后方氏,下礼臣议庙见礼。于是群臣议,以天子立三宫以承宗庙,《礼经》有庙见之文。乃考据《礼经》,参稽《大明集礼》,拟仪注以上。至期,帝率后谒太庙及世庙。(同上。 )
三十二年正月,诏裕王、景王出邸,同日婚。礼部尚书欧阳德以裕王储贰,不当出外,疏言:“曩太祖以父婚子,诸王皆处禁中。宣宗孝宗以兄婚弟,始出外府。今事与太祖同,请从初制。”帝不许。德又言:“《会典》醮词,主器则曰‘承宗’,分藩则曰‘承家’,今裕王当何从?”帝不悦,然终谅其诚,婚亦竟不同日。(《欧阳德传》。 )
万历六年,帝大婚届期,以张居正充纳采、问名副使,吉服从事。给事中李涞言:“大婚重典,而使居正变服从吉,骇观听,不宜。乞别简用。”不听。(《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