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无二道也。《周礼》一书,朱子以为周公辅导成王,垂法后世,用意最深切,何可诬以莽之伪为耶?且合祭以后配地,实自莽始。莽既伪为是书,何不削去圜丘方丘之制,天神地只之祭,而自为一说耶?”疏入,下礼部,令折衷群议以闻。辛丑,礼部集上群臣所议郊礼,奏曰:“主分祭者,都御史汪钅宏等八十二人;主分祭而以慎重成宪及时未可为言者,大学士张璁等八十四人,主分祭而以山川坛为方丘者,尚书李瓒等二十六人;主合祭而不以分祭为非者,尚书方献夫等二百六人;无可否者,英国公张仑等一百九十八人。臣等祗奉敕谕,折衷众论,分祀之义,合於古礼。但坛一建,工役浩繁。《礼》:‘屋祭曰帝。’夫既称昊天上帝,则当屋祭。宜仍於大祀殿专祀上帝,改山川坛为地坛,以专祀皇地只。既无创建之劳,行礼亦便。”上复谕:当遵皇祖旧制,露祭於坛;分南北郊,以二至日行事。言乃奏曰:“南郊合祀,循袭已久。朱子所谓:千五六百年无人整理。而陛下独破千古之谬,一旦举行,诚可谓建诸天地而不悖者也。”已而命户、礼、工三部偕言等诣南郊相择。礼臣欲於具服殿稍南为圜丘。言复奏曰:“圜丘祀天,宜即为敞,以展对越之敬。大祀殿享帝,宜即清,以尽昭事之诚。二祭时义不同,则坛殿相去,亦宜有所区别。乞於具服殿稍南为大祀殿,而圜丘更移於前。体势峻极,可与大祀殿等。”制曰:“可。”於是作圜丘。是年十月工成,而分祀之制遂定。(《礼志》。 )
隆庆元年,礼部会议,罢祈及明堂大享礼。圜丘方泽分祀已久,宜照例於冬至夏至日亲祭,仍奉太祖高皇帝配。礼部又言:“郊庙社稷诸祀,先期具奏行礼,止奏日,不奏时;以故陪祀诸臣失期者众。请以后并奏日、时。”从之。(《通典》 )。
万历三年十一月,大学士张居正进《郊礼新旧图册》,略言:“高皇帝初制郊礼,分祀十年矣,而竟定於合享者,良以古今异宜,适时为顺。故举以岁首,人之始也;卜以春初,时之和也;岁惟一出,事之节也。为屋而祭,行之便也。百六十余年,列圣相承,莫之或易者,岂非以其至当允协,经久而可行乎?今以冬至极寒,而裸献於星露之下;夏至盛暑,而骏奔于炎之中;一岁之间,六飞再驾;以时以义,斯为戾矣。且成祖文皇帝再造宇宙,功同开创,配享百余年,一朝而罢之,于人情亦大有不安者。故世宗虽分建圜、方之制,而中世以后,竟不亲行。虽肇举大享之礼,而岁时祀,止于内殿。是斯祀之在当时,已窒碍而难行矣。况后世乎?臣等愚昧,窃以为宜遵高皇之定制,率循列圣之攸行,岁惟一举合祀之礼,而奉二祖并配。斯于时义允协,于人情为顺。顾郊祀重,今且未敢轻议,谨稽新旧规制礼仪,而略述其概,以俟圣明人容裁断焉。”上从之。(王圻《续通考》。 )
《通典注》:“按居正进《新旧礼图》,欲改合祀,然四年、七年五月俱尝祀地北郊,固未尝改为合祀。故《神宗》、《熹宗》、《庄烈帝》三《纪》皆书祀天,特祭地之祀不行耳。”
文彬按:江陵此议,疏谬之甚,特其时未尝举行耳。神宗自七年后,郊祀不亲,惟十四年一祀天,非特祀地之祀不行也。熹宗祀天一,(三年。 )祀地一;(五年。 )庄烈祀天四,(元年,八年,十一年,十三年。 )祀地四;(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 )皆见《本纪》。《通典注》云:“三《纪》皆书祀天,特祭地这礼不行,”误也。
卷八 礼三(吉礼 )
◎郊礼配位
洪武元年十一月庚子、冬至,始祀上帝于圜丘。有司议配祀,太祖谦让不许,亲为文告太庙曰:“历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臣独不敢者,以臣功业有未就,政治有关失;去年上天垂戒,有声东南,雷火焚舟、击殿吻,恐无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辄奉以配。惟祖,神与天通;上帝有问,愿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恶无隐。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诣庙庭,告成大礼,以共享上帝之锡福。”(《礼志》。 )
二年五月癸卯,夏至,将祀方丘,群臣复请。太祖执不允,曰:“俟庆阳平,议之。”八月,庆阳平。十一月乙巳,冬至,群臣复固请。乃奉仁祖配天于圜丘,(同上。 )
三年五月戊申,祀地于方丘,以仁祖配。
建文元年正月庚辰,大祀天地于南郊,奉太祖配。(已上《本纪》。 )
洪熙元年正月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肇兴皇业。太宗中兴宗社,再奠寰区。圣德神功,咸配天地。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今年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只,奉皇祖、皇考配祀。仍著典章,垂范万世。”(《通典》。 )
嘉靖九年,给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并配,父子同列,稽之经旨,未能无疑。臣谓周人郊祀后稷以配天,太祖足当之;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当之。”礼臣集议,谓:“二祖配享百有余年,不宜一旦轻改。”帝降敕谕,欲于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孟春祈,奉太宗配上帝于大祀殿。阁臣以二祖分配,于义未协;且录仁宗所撰谕并《告庙文》以进。帝复命集议于东阁。皆以为太庙之祀,列圣昭穆相向,无嫌并列。况太祖、太宗功行并隆,圜丘、大祀殿所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