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软,待考满或遇考察之年,各以不职论。
按:此款又见胡Ⅵ:21:3。为嘉Ⅱ:5:2所本。
胡Ⅱ:5:4 一、弘治十七年十二月初六日,该御史周季麟奏:各处刁民挟制官吏,骗害良善,起灭词讼,欺打平人,情犯重者,问罪毕日,就在本处地方枷号半年,从重发落。
大明律集解增附
(七款)
一、嘉靖七年三月十八日,节该吏部覆题:各处巡按御史各行所属州县佥充吏役,照例选取良家子弟年三十以下无过者,取具保结,每半年一次,起送赴司府,转送巡按衙门考选。写字端楷,文移颇通,为第一等,定拨三司并各府事繁科分;写字颇可,文移粗知为二等,司府首领并卫所州县仓库驿递等衙门吏典,换次收参。年力衰弱,写字粗拙者,发回为民。
一、例前纳银听参人役,一体起送考选。中者换次参用。不中者,发回习字。其累考不堪者,年终类奏,查照义民事例,冠带荣身。
一、各衙门拨定候缺农民,不许夤缘改拨。愿告改事简衙门者听。
一、农民每半年一次考选。一考两考吏典,每季一次考试。各将考过等第姓名籍贯,充发来历,先行造册,送部查考。
一、一考无过,司府类送考试。如果律例精熟,文移通晓者,升参通吏令史书吏。
一、两考役满无碍,类送,与一考吏典同考。用本部原降号纸,起送赴部,查照旧规施行。中间有不堪之人,照例送户部,发回为民。仍行原考衙门,查究冒滥。经该官吏,一体治罪。其云贵吏典,照旧施行。
一、一考两考役满,歇役三年之上,照闲吏名色问拟。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柒年捌月兵部题准:通行各处镇巡等官,如有将领家人,不系奏带之数,但有月支行粮者,一体查革。
一、嘉靖贰拾伍年玖月该兵科给事中刘学易题:奉圣旨:「这奏带冒功,系先年弊事。既节有明例,如何近年辄便故违。兵部参看了来说。钦此」。随该本部题准:各边将官,有到边年久,及一向在边违例奏带的,一体查革。
嘉靖问刑条例
(四款)
嘉Ⅱ:5:1 「京官假托雇役」一款,同弘Ⅱ:8:2;万:5:1。
嘉Ⅱ:5:2 一、内外大小衙门,拨到吏典,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者,事发问罪。不分已未得财,俱照行止有亏事例,革役为民。
按:此款据胡Ⅱ:5:3修定
嘉Ⅱ:5:3 「吏典撒泼抗拒」一款,同弘Ⅰ:32:1;万Ⅱ:5:3。
嘉Ⅱ:5:4 「各处司府州县卫所」一款,同弘Ⅱ:5:1,惟改书手作「里书」。
万历问刑条例
(五款)
万Ⅱ:5:1 「在京假托雇役名色」一款,同弘Ⅱ:8:2;嘉Ⅱ:5:1。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5:2 「内外大小衙门拨到吏典,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者,事发问罪。不分得财多寡,俱照行止有亏事例,革役为民。
按:笺释云:「旧例(嘉Ⅱ:5:2)不分已末得财,俱拟革役,似乎太重。今止坐得财者,依求索,计赃,准不枉法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5:3 「吏典撒泼抗拒」一款,同弘Ⅰ:32:1;嘉Ⅱ:5:3。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5:4 「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一款,同弘Ⅱ:10:l;嘉Ⅱ:10:1。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Ⅱ:5:5 「各处司府州县」一款,同嘉Ⅱ:5:4。
按:笺释漏言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滥设官吏条,顺治例多一款。今录于下:
一、府州县额设祇候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点。除税粮外,与免杂泛差役。毋得将粮多上户差占。
问刑条例
(二款,「致君奇术」)
一、官军号称主文,干预书办者,俱调极边卫所带俸,食粮管操。
按:此即弘Ⅱ:5:2;及嘉Ⅴ:33:2一部份。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有因为事问发,或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闲住,或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闲住。闲住者,发原籍为民。为民者改发口外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原随舍余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原犯规避死罪而潜住者,容留之人依知情藏匿罪人律。若无,依违制论。)
Ⅱ:6 贡举非其人
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减二等○失者,各减三等。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Ⅱ:6:1 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