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州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部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Ⅰ:47:1 一、凡真犯死罪免死,并叛逆家属子孙,及例该永远充军者,止在本房勾补,尽绝即与分豁。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弘47)
按:「俱止终本身」,弘47终误充。
弘Ⅰ:47:2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发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余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外充军者,原系边卫,发极边。原系极边,常川守哨。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弘46)
按:「并边境民人」,律疏附例作「并边人民」。
弘Ⅰ:47:3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系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弘48:嘉Ⅰ:47:1)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灶丁有犯徒流杂犯,俱免纳米,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带镣煎办。除本等课外,每日带办三斤,另项结课。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Ⅰ:47:1 「凡问发充军」一款,同弘Ⅰ:47:2。
胡Ⅰ:47:2 「凡真犯死罪免死」一款,同弘Ⅰ:47:1。
胡Ⅰ:47:3 「问该充军」一款,同弘Ⅰ:47:3;嘉Ⅰ:47:1。集解问上脱凡字。

  嘉靖新例

(七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叁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充军人犯,除叛逆家属子孙外,其余免死例该永远充军囚犯,若未经发遣,监故者,俱免其勾捕。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大明律集解增附」引此款作二十五日题准。
一、嘉靖肆年兵部题准:凡遇军民有犯,例该充军等项,属有司者有司佥解。属军卫者,军卫佥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径自禁革参究。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
一、嘉靖捌年湖广按察司布政司会议呈允:凡王府军校人等犯罪充军及口外为民,应用长解,遵照前项勘合事例,各于护卫 【 仪卫司佥取相】 应人役管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若无护卫府分,许临时呈请布按贰司清军道详夺。
一、嘉靖陆年陆月刑部题奉圣旨:充军下死罪一等。近年官司多有轻听风闻指扳,淫刑滥拟,非惟情轻法重,因而致死,抑且佥取妻解,累及平人。今后务要严究实迹。如果情真罪当,方许引例充军。亦不许指以访察风闻、听信雠攀牵扯、强比严刑逼招,致有诬枉,陷人死地。有似这等的,听抚按官劾奏,及许被害之人陈诉,与他分辩。钦此。
一、嘉靖陆年捌月兵部题准:编发新军,南人发南,北人发北。内有极边字样,方发极边。如无极字者,远不过叁千里,程限不过壹贰月。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集解增附,作二十三日题淮。
一、嘉靖柒年拾贰月兵部题准:肃州孤悬西北境外,四面受敌。委为第壹紧要重地。近年逃亡数多,行伍空虚,合行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北直隶大小问刑衙门,今后但系例该发遣边卫充军人犯,俱申各该抚按,定发肃州卫充军。
按:此款见「大明律集解增附」及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解附例」「附录旧例」。嘉靖七年十二月初五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