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例充军。
按:嘉Ⅰ:21:2即据此款改定。
胡Ⅰ:21:附 老小废疾并妇人收赎则例。
一、笞杖共十等,每一下该钞六分,自笞一十赎钞六百文起,递加至杖一百,该钞六贯。
五徒。
一、杖六十,徒一年,全赎钞一十二贯;杖六十,该钞三贯六百丈;徒一年,该钞八贯四百文。每月该钞七百文。每日二十三文三分二厘。每一下该徒六日,十下六十日,六十下三百六十日,即一年也。
一、杖七十,徒一年半,全赎钞一十五贯;杖七十,该钞四贯二百文;徒一年半,该钞一十贯八百文。每月该钞六百文。每日二十文。每一下该徒七日七时一刻三分。十下,七十七日一时。七十下,五百四十日,即一年半也。
一、杖八十,徒二年。全赎钞一十八贯。杖八十,该钞四贯八百文;徒二年,该钞一十三贯二百文。每月该钞五百五十文,每日一十八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每一下,徒九日,十下九十日,八十下七百二十日,即二年也。
一、杖九十,徒二年半,全赎钞二十一贯,杖九十,该钞五贯四百文,徒二年半该钞一十五贯六百文。每月该钞五百二十文,每日一十七文三分二厘三毫四丝。每一下,徒一十日。十下,一百日。九十下,九百日即二年半也。
一、杖一百,徒三年,全赎钞二十四贯,杖一百该赎钞六贯,徒三年该赎钞一十八贯。每月该钞五百文,每日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一下徒十日八时。十下,一百八十日。一百下,一千八十日,即三年也。
三流。
一、流二千里者为一等。比徒三年上加钞六贯,全赎钞三十贯。若犯流止杖一百,准除六贯,余赎钞二十四贯。
一、流二干五百里,以五百里为一等,加钞三贯,全赎钞三十三贯。免流止杖一百,准除六贯,余赎钞二十七贯。
一、流三千里,亦以五百里为一等,又加钞三贯,全赎钞三十六贯,免流止杖一百,准除六贯,余赎钞三十贯。
一、二死绞斩,比流俱加钞六贯,共赎钞四十二贯。
一、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一、充军,比流二千里,赎钞三十贯。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胡Ⅰ:21:附 在京老疾折钱例。
笞一十至三十,折钱一文。笞四十至杖六十,折钱二文。杖七十至一百,折钱三文。杖六十徒一年,折钱六文。杖八十徒二年,折钱九文。杖一百徒三年,折钱十二文。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都察院为犯人老疾,准刑部咨,云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该刑部等衙门题准:都察院咨,先该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臧凤奏:据万全都司断事司见监犯人张林状诉,见年七十五岁,系万全右卫中所百户□升下老□,弘治十六年正月内因与本城分守少监葛全奏告人命事情,蒙行分巡口北道侯佥事提问,将林问拟诬奏十人以上,照例充军,解发本都司监候,奏行该部,编发陕西榆林卫中所充军。窃思林见监七个月,委的两眼昏瞎,难以动□,等因到臣,行吊分巡口北道佥事侯直原问卷宗查行。本犯为犯时,打死人命等事,该本道问拟诬告人死罪未决成,特杖一百,徒三年,照依诬奏十人以上事例,奏行兵部,编发陕西榆林卫充军。覆查相同,仍发监候例。节该伏覩大明律内一款:「凡七十以上及废疾,犯该流罪以上收赎」,钦此;及查见行事例内一条:「凡军职年七十以上,及犯该杂犯死罪者,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详犯人张林,若论原犯罪名,止是徒罪,若比军职事例,亦可免发充军。况本犯见年七十五岁,气体衰羸,又兼两眼昏瞎,不胜甲兵,非惟无益军伍,抑恐致死道途。但查律例,独因充军人犯不曾载有老幼废疾收赎年限,以致问刑衙门将年七十以上照例发遣。拨(揆)之情□,以(似)为可矜。乞勑法司详议,本犯□该发遣收赎,并将老幼废疾收□年限,量罪分为等第,上请□处,通行内外问刑衙门,永为遵守。等因奏行该院咨送前来。案查先该部会同都察院左都御史戴等、大理寺卿杨等,会议得,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臧凤奏称,充军犯人张林见年七十五岁,要符□议本已悲(?)。该发遣收赎并将老幼废疾年限,量罪分为等第。□律有前项明条,年限已定,既及七十以上,犯该流罪以下,应该收赎。但充军人犯,较之徒流尤重,例内如侵揽□限,别(利)器伤人,略卖人口,窝藏盗贼,奏告叛逆等项不实等项,俱条(系)□盗诈为(伪)重情,一概因其老小废疾,听其收赎,全不追究教令之人,诚恐积恶长奸,良善受害。欲行巡按御史臧凤将张林依律收赎,免发充军。刑部仍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问拟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并废疾人犯徒流以下,例该充军人犯,务须查究。如果本身自犯,仿(依)律收赎,中间若着(有)壮丁主使,罪坐所由,仍以起(造)意者为首,俱问拟如律,老疾依律收赎,壮丁照例充军,等因具题;奉圣旨:「你每再议亭当来说。钦此」,钦遵,抄出送司,案呈到部。臣等再议得,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并废疾人有犯该充军者,于律因(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