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顺治例两作在)京衙门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17〔万历十五年正月内题奉钦依:除系真正监守自盗与真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刺配。如系查盘坐侵等项,及非真盗而以监守自盗论者,照依节年会议,杂犯准徒,仍行免刺。〕
18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顺治例卖下有至字)五匹以上,(匹下有「及三犯〕三字)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卫下有「各永远」三字)。
19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拿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摉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顺治例从下有「边卫永远」四字)。
20设方略而诱娶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末卖〕,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
21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若未曾杀伤人〕,为从者,〔军民人等发〕边卫(顺治例卫下有永远二字)。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
22〔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23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顺治例从下有「边卫永远」四字)。
24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顺治例官下有员字),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至」作「私」)三百两以上〔○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顺治例「上」下有「边卫永远」四字)。
25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徒以上〕(顺治例作「犯该徒罪以上,边卫永远」)。
26〔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不论官旗军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
27〔仪宾犯该充军,如郡县主君乡君已故者,照例发遣。仍奏请从永远终身边附各条下科断。〕

  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充军(顺治例「口外」作「边外」)

1.〔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者,极边○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遣发。〕
2.诱买(顺治例作卖)各边军丁者,极边。
3.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刼夺雠杀者,俱极边烟瘴
4.太常寺光禄寺厨役,逃三次以上口外。(顺治例此处未改为「边外」)。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有司者,边外。)
(顺治例「太常寺光禄寺」及「军职应袭儿男」二款,在「诱买各边军丁」一欵之前。)
5.军户子孙,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及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掜作丁尽户绝回申者,〔正犯〕烟瘴。
6.强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民发口外。(顺治例口外作「边外」)
7.大同山西宣府延宁辽蓟紫荆密云等边官旗军民人等,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者,烟瘴。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民发边外。)
8.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顺治例作外番)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夷人作外国人),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烟瘴。
9.陕西洮河西宁等处〔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疋以上,中纳支茶者,军调极边(顺治例调下有「别处」二字)。
10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擅拏官军捆打,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有司者口外(顺治例作边外)。
(顺治例此下有二款: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有司者,边外。
一、左道惑众,烧香集徒,夜聚早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窝藏接引,或寺观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诱舍应禁铁器,属有司者,边外。)
11〔辽东马市,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者,俱烟瘴。〕
12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
13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余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调沿海,〔舍余人等就收该卫〕(顺治例海下有「卫分」二字)。
14临阵强夺他人首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