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六十余罪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赎银二十两,如纳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 赎银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折赎罪银四钱五分   已徒犯徒遇例减一等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年满有力纳米俱复职带俸差操 赎银二十五两,如纳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赎银一十八两     再犯赎银四钱五分
绞斩       赎银五钱二分五厘 除赎正罪银一两外,余罪折银四钱零五厘  
过失杀 依律收赎,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之家营葬,取领状
按:清律此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折银之数。
诬轻为重栏、诬人犯流二千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二十,与明孙存「大明律读法」及万历会典所载「在外纳赎例图」同。
诬人犯流二千五百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四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三十。
诬人犯流三千里罪,清律此图谓折杖二百六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四十。
盖清律律图系据诬告条律文小字注,诬近流为远流计算,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据律文小字注,诬徒为流计算。
顺治律诬告条系钞明律。顺治律「诬告」条小字注原附按语云:
按:律首收赎图与此注算法不同,指归则一。
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诬告」条「纂注」云:
从徒入流者注云……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惟近流入远流注云……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无疑。
「纂注」所言折杖二百二十、二百四十、二百六十,似为清律纳赎例图「诬轻为重」栏所本。而
「纂注」谓:「从徒入流……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又与孙图及会典不合。谨志于此以俟详考。
附限内老疾收赎
徒一年杖六十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厘。剩徒一年,该赎银一钱零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八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八厘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个月该赎银九分六厘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厘五毫,剩徒一年半该赎银一钱三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七厘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七厘五毫外,未役一十七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二分七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二分五厘。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该赎银一钱六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个月该收赎银一钱四分五厘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厘五毫。剩徒二年半该赎银一钱九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九分七厘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三钱。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厘。剩徒三年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三毫外,未役三十五个月该收赎银二钱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赎银,计算无异。惟已役徒一月有八厘七毫五忽者,七厘五毫者,六厘七毫五忽者,六厘四毫六忽者,六厘三毫者,其不同何也?盖徒之全赎,原有差等也。
按:「限内老疾收赎」与「诬轻为重收赎」,在明律刊本中本合为一图,清律则将其分作二图。明律本规定以铜钱收赎,然实依钞计算。明初钞一贯与铜钱一贯价值相等,其后钞轻遂改折银,以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清律即依此换算,实与明制同。
附诬轻为重收赎图
凡诬轻为重,如告人一百杖,内止四十得实,所诬六十杖被诬之人已经受决,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不准赎银。如未决,方准照后收赎。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赎银七厘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二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二十。如未决,准赎银一分五厘。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二厘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五厘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厘五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