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大明律附例」所载纳赎例图,知:
徒一年半,运水和炭,由二六六0斤改为二五五0斤。
徒二年,运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为五一00斤。
徒二年半,运水和炭,由四四00斤改为四二五0斤。
徒三年,运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为五一00斤。
流罪,运水和炭,由六二00斤改为六八00斤。
运灰,由四二000斤改为四八000斤。
运砖,由二一00个改为二四00个。
而上举明律刊本,如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所附条例已为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而所附在京纳赎例图竟仍沿袭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明律正宗等书为坊间刻本,其有此种讹误,不足异,而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所附在京纳赎诸例横图竟仍沿袭汪图,郑氏曾任刑部郎中,此则郑书之疏也。
汪宗元刊本「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记有在京老疾,笞一十,折钱一文之例。按:此例始见于胡琼「大明律集解」所附「在京老疾折钱例」。而嘉靖七年刑部覆湖广巡抚都御史朱廷声题本,已奏准老幼废疾笞一十,赎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此例通行于内外问刑衙门,则此「在京老疾折钱」笞一十,折钱一文之例,当已废弃不行,故该例不见于成书于嘉靖二十四五年之「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赎罪例图」,亦不见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读律琐言」书末所附「原行赎罪则例」,而汪书「在京纳赎诸例横图」仍有此一栏,恐不足据。
考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之「大明律附例」,其纳赎例图无此一栏,其所附「律例钱钞图」云:「老小废疾收赎,笞一十,六百文,在京仍收钱钞,在外收赎钞,照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六百文正折银七厘五毫,是万历十三年时已确定废「在京老疾折钱笞一十,折钱一文」之例不行,而万历十三年以后之坊间明律刊本,如上举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所附纳赎例图竟仍有此例,此亦坊本之疏也。
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所附纳赎例图亦有此例,窃疑此与万历会典所载纳赎例图之有此例有关。
万历会典所载在京纳赎诸例图,其
笞一十 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运砖七十个,折银三钱
笞二十 运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运砖一0五个,折银六钱
至杂犯斩绞运灰运砖折银数目,均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原行赎罪则例」相同,而与万历十三年舒化修万历问刑条例所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载折银数目相异。
万历会典所载徒流等罪犯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目,仍与读律琐言及旧图同,而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异。舒化已明言将旧图改正,此均万历会典稿本撰成在万历十三年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之前之证。万历会典列行于万历十五年。因会典清稿已蒙钦定,臣下刊行时,不能擅更,而论万历十五年时刑部行用之纳赎例图,则固当仍以舒化刊本为正也。万历十三年后明律刊本之有误从早期旧图者,此亦当为其重要原因也。
万历四十年刊本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清顺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纳赎例图则无此误。
读律琐言谓「米一石,折谷二石,失之于重」,而汪宗元刊本所附图即米一石折谷二石,此亦可证汪图非颁行嘉靖二十九年问刑条例时所用原行赎罪则例。舒化「大明律附例」「纳赎例图」亦米一石折谷二石,此则汪图对后来之影响也。
附收赎钞图
(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假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假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假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假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假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百文
一年半杖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