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会审转详,任其监禁,或有冤枉而坐毙于狱者,亦有情真罪当而幸免刑戳者,以致囚犯一概淹禁。今后一应死罪重刑,问拟明白,俱要引赴巡按御史会审无冤,仍将原发备细招由,照例各申详刑部都察院,转详待报。若有冤枉并可矜可疑,巡按御史即为审辩,奏请定夺。
按:大明律直引「夺」下有「庶事体不紊而刑罚无冤」十字。
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引此条,误以为系顾应祥「重修条例」。「大明律例附解」此款开端有「清滞狱照得」五字。
嘉靖新例
(四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肆年贰月刑部题准:内外问刑衙门,今后务要遵照律例日期,即为发落。其追赃勘无家产的,或召保营办,或奏请定夺,俱不许久淹概禁,以致累死人命,上干天和。有违犯的,在内从堂上官,在外从巡按御史,查究参问。
一、嘉靖柒年月刑部题准:各府州县卫所一应提问人犯,有将干证平人并发落囚犯,故行淹禁致死者。分守分巡官员通行查究,径行参提,依律问罪,比例呈详发落。
一、嘉靖柒年月刑部题准:在外巡抚巡按,督令分守分巡官员,将累年未完文卷,逐一清查明白,紧关人犯问拟发落。以后分守分巡官员,务要壹年之内,督并府州卫县,照依原立限期,勘解完结。其在京兵马司等衙门监候人犯,若系原告并徒罪以下家属,监候半年之上,行拘邻佑审勘,如果正犯及被告无从挨拏者,暂令召保缉捕。若强盗人命重犯家属,追拏壹年之上,正犯不获者,奏请定夺。其家财人命并追赃人犯,责令依限勘检完解。不许将平人朦胧寄监。其在京在外承行官吏,仍前推调误事者,俱照例查究治罪。
按:此款即胡Ⅵ:145:2,疑「嘉靖新例」所记年月有误。
一、嘉靖柒年刑部题准:今后一应死罪重刑,问拟明白,俱赴巡按御史会审无冤,仍将原发备细招由,照例各申详刑部都察院转详待报。若有冤枉并可矜可疑,巡按御史即为审辩,奏请定夺。
按:此即胡Ⅵ:145:3之一节。疑「嘉靖新例」所记题准年月有误。

(一款,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
一、万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题奉钦依。以后各有司受理词讼,务要及时勘结,遵照前限,断决起发。仍将见监人犯,逐一清查。除死罪重囚及追赃人犯照旧监候,其余应问解者,即与问解;应摘放者即与摘放;应追纸赎者,赎两月,纸三月,审果贫难不完者,照例改拟,配决放免。毋得淹滞,致毙狱底。违者,听该道开报抚按,依律问拟。
Ⅵ:146 陵(会典作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鬪伤论。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146:1 「法司问断过」一款,同弘Ⅵ:139:1;万Ⅵ:146:l。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46:1 「法司问断过」一款,同弘Ⅵ:139:1;嘉Ⅵ:14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Ⅵ:147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狱囚失于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Ⅵ:148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Ⅵ:149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扭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年拾壹月刑部题准:本部缺食囚粮,每年大约以伍百石为期,旧规逐月取之户部,颇为劳扰。合照南京刑部囚粮,就令有力囚人纳米事例。今后囚粮不必于户部关支。就将各司例该运灰等项有力罪囚,俱令籴买粳米,赴本部上纳。每年约至伍百石住收。如有支剩,准作下年之数。不及,再为收补。
按:顺治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