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充大臣家人」一款,同弘Ⅵ:108:1;胡Ⅰ:9:4;嘉Ⅵ:108:3。
胡Ⅵ:108:3 「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一款,同弘Ⅵ:108:2;胡Ⅰ:9:5;嘉Ⅵ:108:2。
胡Ⅵ:108:4 「投充诈冒皇亲家人伴当」一款,同胡Ⅰ:9:6。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08:1 「广西云贵湖广」一款,同弘Ⅱ:6:3。
嘉Ⅵ:108:2 「凡诈冒皇亲族属」一款,同弘Ⅵ:108:2。
嘉Ⅵ:108:3 「假充大臣家人」一款,同弘:108:1。
续题事例
(一款,王藻刊本大明律例)
一、万历六年四月内,该吏部题准:假充礼部儒士侯门教读等项,尽将原领札付执照涂抹,重加问拟。如该管官司徇情故纵者,听抚按官以罢软论劾。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08:1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按:笺释曰:「旧例(弘Ⅱ:6:3;嘉Ⅵ:105:1)冒籍起贡与买文顶考者,一概问发口外,似无分别。且以受职者即依诈假官律,亦未妥,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Ⅵ:108:2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按:笺释曰:「旧例(弘Ⅵ:108:2;嘉Ⅵ:108:2)侵渔民利下有往来河道、吹打响器、张挂旗号,经过军民有司衙门,需索人夫酒食,勒要车辆船只,及无杖罪以下二句,今删改。」
顺治例改「钱钞」为「制钱」。句末增小字注云:「此真犯死罪,系诈冒假势凌虐故杀鬪杀私盐拒捕之类」,亦本「笺释」。
「致君奇术」所附「诈冒皇亲族属」一款,仍文同嘉靖问刑条例。
万Ⅵ:108:3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笺释曰:「旧例(弘Ⅵ:108:1;嘉Ⅵ:108:3)遗近侍官员,又无徒罪以上一句,及杖罪以下二句,今增。」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拟罪条例
(一款,刑台法律)
一、无官而诈称有官,或诈称各衙门公差,或诈称势要官子侄亲属家人名目,三五成羣,越扰边官(关?),骗财害人者,比照虚张声势,勒要财物事例,发边卫充军。其止在腹里地方者,附近充军。
按「刑台法律」所附为「万历问刑条例」,而此条则否。此款又见「致君奇术」、「一王令典」、「昭代王章」「诈假官」条。
Ⅵ:109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09:1 一、凡诈冒内官,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阿谀故纵,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弘250;嘉Ⅵ:109: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Ⅵ:109:1 「凡诈冒内官」一款,同弘Ⅵ:109:1;嘉Ⅵ:109:1。
胡Ⅵ:109:2 「凡诈冒锦衣卫校尉」一款,同弘Ⅵ:110:1;嘉Ⅵ:109:2。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四年二月,刑部问得犯人李贤诈充近侍官员家人,索讨马匹下程,占宿公馆,问拟豪强之人求索财物。李自来不合越关跟随,不行阻当。查得先问过犯人刘普,因为指称近侍名目,虚张声势,勒要银两问罪。奉圣旨:刘普指称近侍名目,勒要银两,锦衣卫拏来,打四十,押发陕西镇番卫,永远充军,家小随住。钦此。今李贤与刘普情罪相同,比照决打发遣。李自来递回原籍,宁家。奉圣旨:李贤这厮,指称近侍名目,扰害府县驿递衙门,索要财物。李自来亦系同恶相济,也照例决打发遣。今后都照这例行。钦此。
按: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亦有此款,惟较此为简略。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