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按:笺释云:「造大船下海者,旧例(嘉Ⅴ:43:7)处以极刑句,似混。造船卖与人者,旧例(嘉Ⅴ:43:3)枭首,似重。又查万历七年兵部题准闽广海船事例,内有编号给票及奸豪接济等项,今增。」
顺治例改夷人为「他国」。
万Ⅴ:43:5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43:6;嘉Ⅴ:43:4)无边海贼寇一句,查得隆庆三年三月内兵部覆有,近海地方,并有贼寇处所二句,今增。」
顺治例改「外夷」为「外国」。
万Ⅴ:43:6 「各边夜不收」一款,同弘Ⅴ:43:5;嘉Ⅴ:43:6。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43:7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3:9;嘉Ⅴ:43:5)无进贡二字,又比律各斩,仍将为首枭示,似太重,今改,方与成化十一年兵部题准例□协。」
顺治例改「夷人」为「他国」。

Ⅴ:43 万历四十年浙江巡抚高举题准新例
(六款,刑书据会)
一、凡沿海军民,私往倭国贸易,将中国违制犯禁之物,馈献倭王及头目人等,为首者比照谋叛已行律斩,仍枭示(皇明世法录示作首)。为从者,俱发烟瘴地面充军。
一、凡奸民希图重利,伙同私造海船,将紬绢等项货物,擅自下海,船头上假冒势官牌额,前往倭国贸易者,哨守巡获,船货尽行入官。为首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二个月,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一个月,俱发边卫充军。其造船工匠枷号一个月,计所得工钱,坐赃论罪。
一、凡势豪之家出本办贷,附奸民下海,身虽不行,坐家分利者,亦发边卫充军,货尽入官。
一、凡歇家窝顿奸商货物,装运下海者,比照窃盗窝主问罪,仍枷号二个月。邻里知情,与牙埠通同,不行举首,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关津港口巡哨官兵,不行盘诘,纵放奸民通叛(皇明世法录作贩)倭国者,各以受财枉法,从重科罪(科罪作究治)。
一、凡福建浙江海船装载货物往来,俱着于沙埕地方更换。如有违者,船货尽行入官,比照越度沿边关塞律问罪。其普陀进香人船,俱要在本籍告引照身,关津验明,方许放行。违者以私度关津论。巡哨官兵不严行盘诘者,各与罪同(皇明世法录作同罪)。
问刑条例
(一款,致君奇术)
一、指称近侍官员家人名目,扰害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虚张声势,索取马匹,勒要财物者,为首及同恶相济之人,俱发边卫充军。
按:此款非「万历问刑条例」。亦不应附于此,参看兵律「多乘驿马」条所附「万历问刑条例」「指称勋戚」一款。
Ⅴ:44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44:1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弘165;嘉Ⅲ:6:3;万Ⅴ:60:1)

胡Ⅴ:44: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年兵部题准:申明弘治拾捌年题准事例。今后在京在外各衙门升俸官员皂隶,除有军功,并玖年考满,加升俸级者,准照今升品级全给。其余乞恩等项升俸者,照原品拨与。所司不许一概滥佥。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六 兵律四 厩牧
Ⅴ:45 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实时将皮张鬃(会典作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羣头、羣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时而死者,灰腌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按:顺治律本条有例一款,今录于下:
一、凡太仆寺所属十四牧监,九十八羣,专一提调牧养孳生马骡驴牛。其养户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