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牢。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而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概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
弘Ⅲ:69:1 一、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二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二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弘82;嘉Ⅲ69:3)
弘Ⅲ:69:2 一、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其豪强盐徒,聚众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者,巡捕巡盐官兵寻访擒捕。若拒敌杀伤人命者,俱枭首示众。(弘83)
按:胡Ⅲ:69:2「度日者」无者字,擒捕作捉捕。
弘Ⅲ:69:3 一、各处盐场无藉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弘84;嘉Ⅲ:69:6;万Ⅲ:69:7)
弘Ⅲ:69:4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给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弘85;嘉Ⅲ:69:5;万Ⅲ:69:6)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南直隶灶丁犯罪,抚按衙门发觉者,除人命强盗重情,照例提问。其余一应轻罪,俱行巡盐御史问理。不许动辄勾扰,致误煎办。(胡Ⅲ:69:6)
按:此款亦见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及「明律统宗」,均称为「续例」。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内四款同弘治例,见前)
胡Ⅲ:69:5 一、两淮长芦浙江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到彼上纳银两,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图侵盐利,阻坏盐法者,问拟奏事不以实罪名,仍照各处盐场光棍、把持官府、诈害客商事例发遣。
按:此与下款,均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解附例」「附录读法增例」。
胡Ⅲ:69:6 「南直隶灶丁犯罪」一款,同大明律疏附例所引「续例附考」。
附录读法增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另二款同胡琼集解附例)
一、官吏冒造文册,赴盐场支官盐,以常人盗官物论。凡盐法充军例俱重在越境。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陆年贰月刑部题准:盐徒犯该拒捕者,为首之人斩罪。豪强聚众,驾使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捕杀伤人命者,仍不分首从,俱枭首。其止是伍陆人或拾人,合伙兴贩,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奔命拒敌,因而伤人至贰命者,追究为首及下手之人,比窃盗拒捕伤人律皆斩。其不曾下手伤人者,仍为拒捕从论罪。贰千斤以上充军。或聚众兴犯,持有凶器拒捕伤人至叁命者,比强盗,不分首从律斩,奏请定夺。
按:此款亦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