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赃重者从重论。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户部节次题准:每粮米一石,收耗三升,守支尽日,照依守支年分,递年减数。如一年守支尽绝者,每石准除耗一升,尚余二升,该作正支销。二年守支尽绝者,准除耗二升,尚余一升,该作正支销。如四年五年守支尽绝者,每石原收耗粮二升,俱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开折,一升准作耗粮,其余减耗粮之外,若有亏折,果系浥烂陈腐虫蛀,并盘折躧踏灰米等项,验有实迹,就行盘量见数,据实通行申详,酌量追陪。不许朦胧,一概坐以侵欺。此外若有侵盗者,就便问拟监守自盗,照例监追。
按:此款又见嘉靖一一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附于「损坏仓库财物」条。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Ⅲ:48:1 「在京在外并各边」一款,同弘Ⅲ:48:2。
嘉Ⅲ:48:2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其有侵盗情弊者,依律论罪,均陪还官。
按:明律统宗所附条例无「情弊」二字;「依律论罪」作「方照律例问罪」,无「均陪还官」四字,较接近于万历问刑条例Ⅲ:48:2。明律统宗一书不足依据。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Ⅲ:48:1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干系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旧例(弘Ⅲ:48:2;嘉:48:1)军拟永远,似嫌太重,又无『歇家』二字,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48:2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会典作许)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按:笺释云:「末二句系近议删改,余照旧(嘉Ⅲ:48:2)。」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作计,不作许,问罪下小字注云:「近例每年一石,准开耗一升。如不照例并耗,甚有坐以侵盗,殊为非法」。
按:此小字注系据「笺释」增。

Ⅲ:49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会典作免)坐。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一、刑部山东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山东布政司奏,据东昌府申:查得犯人姜友胜先充恩县兵房典吏,本县令伊收完弘治二年分地亩站钱银三百二十八两八钱四分一厘,侵欺费用。蒙弘治五年三月初八日赦宥。姜友胜不合不行首官,本县将姜友胜拏解山东布政司,问得犯在革前,止拟不应,杖罪,具呈巡抚何都御史详允,递发本府监追,将地土产业尽行变卖银一十九两一钱交纳在官,余银监追末完,委的无从追纳,具本奏行本部。查得先年广东司犯人江海刘清,俱为诓受银两数多,监追年久,家产尽绝,无力陪纳,遇革,该本部题奉圣旨:各犯既年久家产尽绝,免监追,照例连当房家小,押发陕西固原卫永远充军。钦此。查呈到部。看得犯人姜友胜侵欺官银,监追年久,既经查勘,委的家产尽绝,无从陪纳,比与江海等情罪相同。题奉圣旨:是。姜永胜免监追,照例连当房家小,押发陕西固原卫,永远充军。钦此。
Ⅲ:50 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
弘Ⅲ:50:1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弘74;嘉Ⅲ:50:3)
弘Ⅲ:50:2 一、内外仓场等处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陪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弘75;嘉Ⅲ:50:2)
弘Ⅲ:50:3 一、各处掌印官,将所属起解一应钱粮批文,妄作人情,揽与内外势要官豪者,问发为民。干碍势豪,参究治罪(弘76;嘉Ⅲ:50:1)
按:此款又见万历刊本「大明律例致君奇术」。
弘Ⅲ:50:4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