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详见《田赋门》)。
周武帝保定五年,诏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赎为庶人。
建德元年,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百姓。
容斋洪氏《随笔》曰:“元魏破江陵,尽以所俘士民为奴,无问贵贱,盖北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虏者,帝子王孙、宦门士族之家尽没为奴婢,使供作务。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为米,得一斗八升,用为糇粮;岁支麻五把,令缉为裘。此外更无一钱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缉者,则终岁裸体,虏或哀之,则使执爨,虽时负火得暖气,然才出外取柴归,再坐火边,皮肉即脱落,不日辄死。惟喜有手艺如医人、绣工之类,寻常只团坐地上,以败席或芦籍衬之。遇客至开筵,引能乐者使奏技,酒阑客散,各复其初,依旧环坐刺绣,任其生死,视如草芥云。
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师,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审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
显庆二年,敕:“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诛,家僮胜衣田者千馀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
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宝八载,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内,一切送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以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诏:“邕府岁贡奴婢,使之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
元和四年,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井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犯者准法处分。”
八年,敕岭南诸道,不得辄以良口饷遗贩易。
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口为奴婢。
四年,敕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贱从良。
会昌五年,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洪、潭管内人数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处,计必不少,并放从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如有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於当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昭宗大顺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後唐同光二年,赦:“应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
天成元年,敕:“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
周显德五年,新定《刑统》:“讠玄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者,其讠玄诱勾引之人,伏请处死,良口奴婢准律处分,居停主人重断,或分受赃物至三疋以上处死;将良口於蕃界货卖,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处死。”
宋太祖皇帝开宝二年,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病死者不须检视。”
四年,诏:“应广南诸郡民家有收买到男女为奴婢,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今後并令放免,敢不如诏旨者,决杖配流。”
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
至道二年,诏:“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隐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诏:“川陕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
六年,诏:“士庶家雇仆,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