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见与大使臣一例衮同注授差遣,无以甄别,理宜措置。故有是命。
本部见使横行岳庙阙,并无本等人指射,欲乞尽数 刷已未有到任及见榜岳庙员阙,依干道六年例借差一次。本部契勘,见榜横行岳庙员阙无本等人指射,欲乞朝廷指挥借差一次。欲许修武郎以上曾经立功之人指射差注,如同日却有本等横行人指射, 六月一日,吏部言:「据武功大夫、台州刺史张福等状:伏即先差本等人。日后依旧使阙,差注本等人。」从之。
淳熙元年二月二十日,吏部言:「枣阳军合差岳庙,尚右差横行一员,先亲民,次监当,并曾立战〔功〕人二员,系循环使阙差注。乞自今更不差拨。侍右合差从军添差任满人四员,战功人二员,今乞减从军添差任满一员,战功一员,更不作阙差注。」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应选人年七十以上,依法不应到部,仰长贰铨量,将尚堪厘务人与注残零阙一次。内四川、二广令逐路转运司结罪保明申部,依此施行。愿就破格岳庙者听。」十三年庆寿赦同此。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外官任宫观者,依宗室宫观例,以二年为任。既而权吏部尚书韩元吉言:「赋禄之法,所以待任事之有劳者,自唐至本朝,百官有分司者,号为降黜,禄不全给。神宗皇帝始置宫观差遣,以易分司之任,当时优待耆老侍从及庶官知州资序年六十以上人,其选亦艰。数十年来,士大夫病废窒碍,动辄请祠,而宗室自大使臣,又有逐州立定宫观员阙,武臣久历行阵而资序高者亦复与之。州县间

宫观廪禄多于见任厘务之官。今京朝官在职例以二年为任,而宫观独以二年半为任,盖祖宗朝在官者任皆三年,故宫观止以二年半,号三十个月,是不得与在官者比。至元佑员多阙少,在官者亦减作三十个月为任,而宫观因仍不革。绍兴初,京朝官又减作二年为任矣,而宫观失于契勘,独用三十个月,返优于职任之人。」故有是命。
十月八日,诏:「自今有曾经论列放罢之人,必其罪戾可恕、日月已久者,然后上其奉祠之请。」既而臣僚言,昨尝论奏知赣州陈天麟不应便举奉祠,因有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选人陈乞关升致仕,通理任岳庙差遣,如在干道四年十一月九日以前罢任并出违条限人,其考第并许收使。」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诏自今除监司、郡守,并须契勘年甲,年及者与祠禄。
六年三月四日,诏:「自今堂除添差宫观、岳庙,未曾用过战功恩例人,并使阙差填,帅府、节镇不得过三员,其余州军不(曾)[得]过二员,仍不得差过元两任之数。自今降指挥日为始,其已差人候任满日更不作阙。」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选人先一任差遣未满,因避亲之类以理去官,而第二任授岳庙不厘务差遣已满,又行别注第三任,亦曾于限内陈乞通理,虽系隔任,缘岳庙不厘务差遣既不与理考第,若作隔任,妨碍通理。可特许将第三任补满第一任,理为考第。」
七年八月十一日,诏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京官监当资序人并差岳庙。已注授未赴上者,许父祖陈乞改差。
八年闰三月十七日,诏 令所于通判关升知州条内删去注文「堂除宫观听用一任即不许理当实历」一十五字,却修入「宫观并不许理当任数」八字。从知江阴军王师古请也。
二十八日,诏自今应曾被弹劾放罢之人,须是宫观任满,然后取旨除授。
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内外诸军元有例带离军之人合得陈乞差遣,愿就宫观、岳庙者听,仍理当离军添差一任恩例。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应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正京朝官大小使臣、选人文学、校副尉、下班祗应任数已满之人,缘添差不厘务不许关升,将来有碍荫补。自今可令吏、兵部依官序先次注授正阙差遣,将副以上随才擢用,或愿就宫观、岳庙者,特许陈乞一次。内任数未满人,愿依旧添差者听。其诸州军顺官候满七任日,一体施行。」既而十五年明堂赦同此:「所有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朝人未曾该载,深虑关升、奏荐亦有妨碍。可将已经添差七任之人,依条去替半年陈乞,就注正关升差遣。将副以上随才擢用,或愿就宫观、岳庙,亦许陈乞一次。」
同日南郊赦:「特奏名文学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许二年内参选,注权入官。其年六十三岁以上如有

举主二员,可权差破格岳庙一次。」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应无官宗室见年七十以上,可令经所属陈乞,申大宗正司契勘诣实,保明以闻,特与补承信郎,仍添差岳庙差遣一次,就寄居州县支破请给,不理为吏部立定员额。」
同日庆寿赦:「应文武臣宫观、岳庙任数已满,依法不应再陈乞者,该今赦年七十以上,特更许陈乞一次。八十以上特许两任。」
同日赦:「选人任州县官,在任偶因年老,监司、守臣申乞依淳熙八年指挥改差应格岳庙,任满不许再行陈乞之人,如委是年老不堪任厘务,若该今赦,许经所在州军知、通保奏,再差岳庙一次。」
同日赦:「大小使臣年七十以上,体量不堪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