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通理前任满三考之后,因交代未到,在任候代,遂致次任自成三考,将来到部,却合比同无过犯满三考人,便许注授通判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丞

县丞
【宋会要】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
庆历八年四月,诏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三年三月,诏开封府曹官、赤县丞,自今并除新改京官人,任满与免远官。初用选人一年无过迁,盖岁迁者甚众,故裁革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四年三月五日,编修(申)[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诏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当」,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委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
元符元年,诏县丞、簿、尉日赴长官厅议事及签书文檄。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缉熙,当在今日。农田如荒闲可耕凿,瘠卤可变膏腴,陆可为水,水可为陆之类;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山泽如铜、

铅、金、银、铁、锡、水银坑冶及林木可养,斤斧可禁,山荒可种植之类。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从之。
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检会三月二十四日 ,诸路除已置县丞处外,余并置丞一员。承务郎以上知县者,即差承务郎以上官,万户以上即差令录人,万户以下经任判、司、簿、尉,并许差见阙榜。半年无人愿就者,以次通注。今欲承务郎以上知县去处差置县丞,并差承务郎以上亲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县人,并与理为实历知县资序。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万户以上差职官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已授差遣待阙人换授。又无,差经任判、司、簿、尉人。」从之。
九月二日,尚书省言:「诸州县丞除差判、司、簿、尉资序人,已有条不差年六十以上外,其余应入人未有限隔。」诏应差县丞并不注年六十以上人。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诏诸路创置县丞,见今未差注去处尚多,如两月以上无本等合入人愿就,并未有奏举别官,并许不拘资序、考第权入,仍支与县丞请给。
大观三年八月十四日,诏:「昨增置县丞内,除系旧额及万户以上县分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户实有山林、川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不可阙官去处,依旧存留外,余令逐路转运、提举常平司同

共相度闻奏。」
四年三月三日,两浙转运、提举常平司言:「杭州钱塘、仁和、临安县丞,系熙宁年旧置去处,疆界阔远,词讼最多,委是难治,合依旧存置。湖州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四县,各系万户以上,事繁,旧有县丞,合行存置。德清、武康县不系事繁,元旧不曾置县丞,合行减罢。」从之。
同日,江南西路转运、提举常平司言:「照对本路南昌等四十八县内,除一十二县旧有县丞外,洪州分宁等一十九县各系万户以上,委是事务冗繁,实有山林、川泽、坑冶,合行依旧存置。洪州奉新等一十七县,虽及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亦无山林、川泽、坑冶,合行废罢。」从之。
宣和六年闰三月十七日,工部尚书郭三益言:「本部自来承行常平司奏到县丞种植任满合该推赏之人,止是泛言系官地内或道路傍侧之类,即不曾指定着望去处,致难以考验诣实。欲乞今后保奏状内开说所种是何官地,如天荒、户绝、退滩之类。仍具所属乡村地段顷亩,至自甚年月日,种植是何名色,以前有无旧来林木及曾经报奏之数,每岁曾无依条按籍点检。务要声说详尽,可以核实,庶几稍革欺弊。今来申明推赏条贯,别无冲改。」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县县丞如系嘉佑以前员阙并及万户处存留一员,余并罢。
十一月二十日,诏诸县县丞阙官去处,许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挥举辟一次。
绍兴三年

十一月初六日:「诏淮东诸县县丞专管农田水利等,今来职事至少,可权行减罢。内泗州涟水军更不裁减。」先是,臣僚言:「淮东诸州县累经兵火,人户外移,未全复业,见今事务比之往时实为减省,若仍旧差置官属人吏,委是猥冗。」故有是命。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见任县丞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辙)[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事。专委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