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三年为一任。
二十九日,诏武臣知州军及军使,并三年为一任。
十二月十七日,诏黎、茂、威三州知州,委钤辖、

转运司依选格奏差。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今后知州年及七十,不许奏举再任。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差知西京、大名、应天、成都、太原府原:原作「元」,据《长编》卷三七○改。、永兴、成德军、秦、延、青、郓、杭、瀛、定、庆、渭、熙、广、桂州,并待制已上人,曾任正提刑已上即权,余并权发遣。其兼安抚、总管等自依旧条。其知河阳、荆南、江宁、(颖)[颍]昌、河中、凤翔、陕府、陈、兖、襄、邓、潞、扬扬:原作「阳」,据《长编》卷三七○改。、亳、苏、越、洪、潭、泉、福、梓、徐、曹、蔡、郑、滑、相、邢、同、晋、庐、寿、湖、明、宣、沧、齐、隶州,已上并差曾任正提刑人,余并权,通判已下资序权发遣。其见任提刑已上,因差知州军,即具历任取旨。
六月一日,诏新复郡县知州军并堂选,余吏部选差。
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广知州堂除人外,并以三十月为任。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堂除知州成资为任。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三京及带一路安抚、总管、钤辖知州阙,转运、提点刑狱官兼权,余州以次官或转运司选官权摄。武臣知州阙,安(府)[抚]、钤辖司选官权,内河北、陕西安抚本路阙官,许牒转运司权差。先是,武臣有阙,帅臣与监司互差,定州安抚司以为言,着为令。
十月八日,诏知宾、横州悉用武臣。即有警,使以兵互应。
三年六月一日,吏部言:「熙宁敕,知州、通判川广以二年为满以:原作「一」,据《长编》卷四一二改。,元丰敕川广以三十月,元佑敕知州、通判并以三十月为任,即不分川广。请川广知州除有专法指定及酬奖外请:原作「许」,据《长编》卷四一二改。,不以见任、新差官,并二年

为任,其使阙、满替,悉依本法。」从之。
二十二日,诏邢、赵州守臣今后互差武臣后:原作「从」,据《长编》卷四一二改。,从安抚使滕元发请也。
十一月十四日,诏辰州知州自今互差文武官。
四年八月八日,诏河中、凤翔、邠、泾,自今并选差守臣,从文彦博请也。
五年十二月二日,诏成都都:原与下「利」字互倒,据《长编》卷四五二乙。、利夔路转运司,知州、军、监阙官,并依差权繁难县指挥施行。从夔州路转运司请也。
六年六月十二日,枢密院言:「元丰七年,中书省条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臣依此。元佑元年指挥,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余并三十个月为任。
八年正月十二日,荆湖南路安抚、钤辖、转运、提刑司言:「全、邵、永州系沿边溪洞,其知州望委逐司选有文武材略人同奏举。」诏今后吏部选差文臣。
绍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知永宁军刘宋卿言:「应武臣知州军处,遇灾伤降不下司敕,令转运司牒与通判同掌,无通判处同签判掌之。因灾伤为盗罪至死者,守贰同决。」从之。
四年正月七日,诏丹州知州今后令枢密院选差武臣。
二十五日,梓州路转运司言,乞今后知州并许通差川峡人。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诏邢、赵、辰州守臣,自今依熙宁差武臣,罢互差指挥。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四川地远,军防不修,乞利州、夔州依成都府例,各置钤辖。成都府旧以便宜从事,罢去已久,乞军民所犯(臣)[巨]蠹者,令酌

情处断。四川监司、钤辖、大州守臣不差蜀人,所辖兵马东军与土人参用,如旧法。」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深、洛、磁州,国信道路经由,知州并令吏部依格选差,申三省审察。」
四年闰二月四日,中书省言:「昨自元丰肇新官制,随事之宜,分隶六曹,总领职务,各正名实。比者开封已正尹牧,惟外路州县等处尚循(例旧)[旧例],而所置案名未曾体仿官制随事分隶,致主行事务丛杂。今体仿六曹为六案,各依六曹所主事务行遣,庶中外事体归一。其有该说未尽事件,悉合依仿官制格目。承行及主行吏人既随事分拨,轻重不同,自当量事繁简,约度合销人数,从本属当职官随宜均定。所有常平等事,合系常平免役案主行,并开拆司知杂案自合依旧外,诏令〔诸〕路监司行下本路逐州军等,先次令相度增损,前期分拨,厘正已定申本司,再行相度施行讫申尚书省。」
大观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户部侍郎蔡居厚奏:「检会已降诏旨,吏以罪去,多缘赦宥或由推择,更付以郡寄。然罪有轻重, 以与之则害民废法,无所惩艾,自今情理深重者勿与知州差遣。乞应以罪(能)[罢]或送吏部及遇赦牵复之类,虽系知州资序者,并依诏旨。」从之。
九月八日,诏万安军知军今后令枢密差武臣。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今后守阙,并仰遵元符条令。仍令提刑司、走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