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河北、河东、陕西知州,人数颇多,欲令见任知州到任一年半差人替,二年满阙。」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凡选差知州,而通判官高者勿拘。
七年六月,诏审官院,益、梓、利三路并选历官无私罪人为知州。
皇佑二年三月一日,右司谏陈升之言:「乞委中书、枢密院考察河北牧守治状,如素来庸常、别无他术者,宜推择有才能之人以代其任。」诏河北转运司、安抚司体量辖下知州军治状。
三年四月,江南东路转运司言:「知江州林咸德老昏,而通判梅德臣又非才多病,请择人代之。」帝曰:「一州军民将何寄乎!其令咸德致仕,德臣罢归。」
七月十八日,帝宣谕宰臣曰:「近日职司以长吏不理而闻者多矣,中书未尝施行。且长吏者,民之性命,可不慎乎!宜择其甚者罢之,小者易之。」文彦博等 谢而退。故自鄂州王开、合州吕士宗等,或以衰老,或以弛慢而

罢,对移者凡十六人。
六月,汝州兵马都监杨景宗请徙知一州,帝谓辅臣曰:「景宗,章惠皇太后之弟,朕岂不念之 然贪戾之性,老而踰甚,今与州则一方之民受弊矣。」卒不与之。
是月,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令转运司举本路京朝官知县前任成资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为之,候满三年理初任通判。
四年七月九日,诏广西连、贺、端、白等州近罹蛮寇,新差长吏,宜令审官院慎择廉平,存抚疲困。
十一月,诏真、楚、泗三州,自今令江淮制置发运、淮南转运司连状保举,如职事修饬,代还当除提点刑狱。
五年闰七月八日,诏诸路知州军武臣并须与僚属参议公事,毋得专决。仍令安抚、转运、提点刑狱司常检察之。
八月,诏黎、雅州控扼蛮夷,为四川之屏蔽,自今宜择武臣诸司使、副以上知州。黎州仍益屯陕西兵三百人,雅州二百人,置驻泊兵马都监一员。
至和元年八月,诏雅州知州专管勾黎州兵马贼盗公事。
嘉佑三年四月,诏省府推判官、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非体量劾奏而为知州者,并理本资序。其朝辞所赐及添支、遇恩补荫子弟亦如之。
四年五月,诏武臣知州军,非历路分分都监一任以上毋得差,其当差者仍先与小处知军。
九月十五日,诏齐、密、华、邠、耀、鄜、绛、润、婺、海、宿、饶、歙、吉、建、汀、潮凡十八州,并烦之地,自今令中书选人为知州。

其知潮州委本路转运、提点刑狱司同保荐之。
十一月,诏广南西路钦、廉、融三州,自今令本路经略安抚、转运司举内殿崇班已上为知州,仍带沿边溪洞都巡检使。
英宗治平元年闰五月,诏自今大使臣知州军,须本辖安抚经略、路分总管、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内外待制、观察使已上,乃许奏举。
二年五月,枢密院言:「自今武臣知州军,选历任无赃私罪者。私罪杖以下,公罪体量冲替除差遣,候经四任亲民。赃私罪徒已上而尝立战功酬奖转官者,亦候经四任亲民,仍临时取旨。知州军、路分都监、钤辖等如有员阙,即与正差,不得陈乞理为资序。」从之。
十一月三日,御史知杂吕诲言,乞除拟知州人,引见日令上殿亲有所问,又使中书阅其可否,然后授之。诏自今郑、兖、曹、蔡、相、邢、同、晋、寿、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辞见,许上殿。
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自至和年降诏后,凡诸司使知州军,并乞带兼钤辖,盖自误用上条。今欲差除武臣知州,除须合兼钤辖去处外,余并只用兼管勾驻泊军马公事,着为定式。如前任资高,今来所差知州军不是责降,即许理为资序。其正任防、团已上知州,自依旧制。」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知州事、通判州事各一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者充藩方剧郡,则通判二人。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凡其属有七:判官、推官,掌受发符移,

分案治事;兵马都监,掌训治兵械,巡察贼盗;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分典狱讼;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各一人,皆以职事从其长而后行焉。凡降赦条制,先详意义,注于籍而下所属。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义。其户口、赋役、钱谷应听断之事,率举以法。若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属县有令,有丞,有主簿,有尉。主簿钩稽簿书,尉专捕盗禁物,余事与令、丞通治,而仓库、酒榷各有监临官以分掌之。虽吏员多寡及节度观察推判官、掌书记、支使有无,系于州、府、军、监之高下,而典领职务则同焉。
《哲宗正史 职官志》: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宣布诏条,以教化导民善而以刑罚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户口、赋役、钱谷、狱讼听断之事,率举以法,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凡法令条制,先详意义,注于籍而行下所属。有赦宥则率官吏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才能而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