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未臻厥成,可令诸路监司因按部考察勤惰,岁择一二以闻,当议赏罚,以劝忠厚之俗。」
八月十五日,诏:「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例人例:原作「依」,据前「七年二月十二日」条所述改。,凡可按刺州县者,今后出巡,除不许赴州郡筵会外,其

上下马供馈并依旧。所有置司依知府、知州供给之类,并遇出巡给驿券指挥更不施行。」
宣和元年六月(二月)二十一日,诏:「应除授监司,可遵守前后诏旨,择材望为众所推、曾任通判以上资任人充。」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先准诏:『监司按察一道,祖宗以来所任必更治民,资材两得,职事修举。近岁有初改官为监司者,资浅材薄,取轻一路,非使者之重。今后差除监司,并次通判以上资序人,具历任取旨差。』窃见宣教郎綦毋虑特差权发遣广东运判,毋虑自(政)[改]官后曾未三数月,遽有今来除命,诚如诏所谓资浅材薄、取轻一路,非使者之重也。」诏已降除命更不施行。
二年六月六日,尚书省言:「臣窃见远方监司巡按所至,差人夫、户马多不依法。虽有应破之格,而州县夤缘多差,不以数计,走吏皂隶皆乘户马,负荷卒乘悉代之以人夫。自至传舍,往往又为所辖者受赂而巘遣之,复告逃亡,再行差补。一时搔扰,至于如此。宜部使者提纲一路,当正身洁己,使州县有所视 ,而身自违戾,将何以纠察官吏乎!欲望特降指挥,严行戒约,申明法令而告谕之。」诏申明政和六年四月二日指挥行下。
十一月一日,诏:「近岁诸路诸司及帅臣添设属官冗滥,徒扰州县,无补公私。可除学事、盐香茶、市舶、坑冶、铸钱、木 、木植司、陕西都平货务属官及提辖直达纲运外,余并依元丰员额,以后添置员阙并

罢。内学事、坑冶、铸钱、市舶司续添置官,及臣僚陈乞添设属官,并(请)[诸]州转运司管勾并罢。减罢官依省罢法。」
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监司提案一路,事干州县法令之当检察者,其目不一。每遇按行,指摘点检,多不过数事。前期移文,号为刷牒,官吏承报,必预为备,而文之所不载者曾不加省,故吏或因循,寖多旷失,实由检案之不严也。欲乞明诏部使者,巡按所至,各具所隶事目,不以巨细,临时摘取点检,不得预行刷牒。州县既莫知所备,则必事为之戒,当使庶务毕举,罔有阙遗矣。」诏依。
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司、郡守遵依累降御笔指挥,并三年成任。今后通判准此。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监司、郡守未满三年,并遵依累降指挥,不得非时替移。虽奉特旨,令三省执奏。
九月一日,臣僚言:「四海之广,所与共治者在守、令,而监司刺举之官也。近岁以来,任非其人,背公自营、倚令扰民者比比皆是,惟以附托权势为计,委之营缉田产,制造器用,侵用公钱,须索诛求,靡有艺极。甚则假托气焰,强市横敛。乞自今有敢蹈袭抵犯,重立典刑,令御史台及廉访使者觉察按治。设被委之者,并以枉法自盗论,知而不案与同罪。」
十一月二十二日,手诏:「重惟赋政于外,俾德泽下究,实赖外台。顷有弛慢骄处者,亦足汰黜,变而通之,朕心庶几焉。自今应于政无补、于民弗便若蠹邦财、害实利者,监司、郡守悉以上闻,务

从宽恤。如观望顾避,方命怀奸,倚法以削,朕当与众共弃,罚不尔私。」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诏:「监司、知、通自熙丰行(宫)[官]制后,例替成资,可并遵依旧制。其治绩显著及专委勾当、合满三年或令再任者,自依专降指挥。」
十二月九日,刑部言:「增修诸转运、提点刑狱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提举常平一年一 ,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以上巡未偏而移罢者,至次年岁首新官未到,即见任官春季巡毕。」诏依。
十日,臣僚言:「乞诏诸路监司未经上殿者,虽从外移,并令赴阙引对,方得之官。庶几阘茸老疾者无所容,而真贤实能率职 力,足以(即)[仰]副为官择人之意。」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勘会初除监司合上殿人,其见阙官去处,初除人未有指挥。」诏今后就外初除监司人,如系见阙官去处,候任满日上殿,申明行下。
十二月十九日,诏:「监司审择县令,委有治绩,连衔保奏。每路不得过三人,召赴都堂,审察录用。如人材卓异,可备除擢,取旨引对。」以言者论县令虽有审察之法,未闻褒擢,故有是诏。
七年六月十二日,手诏:「中都裁押冗滥,立为经常简易之制,事协于至公,法稽于成宪。百司庶府,惟动丕应,罔不是乎遵扬,继述之意,庶无愧于前人。夫京师诸夏之本,惠中国而绥四方之道也。承平日久,法令明具。可遵而不可失,而侥幸苟且

之徒,习尚弗虔,为便文自营之计;民繁物阜,可安而不可扰,而贪贱刻薄之吏,侵渔不已,为丰殖黩货之资。甚者托言公上以紊贡入之常,贿赂要权以图进取之策。浮靡相先,费出无艺,流弊滋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