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项桩管,申取朝廷指挥,至今未见申到已桩管数目。」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依已降指挥,疾速开具申尚书省。
三十年十一月一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何溥言:「臣契勘常平义仓,所以为水旱、盗贼之备,祖宗立法,虽颗粒不得移用,其意深矣。臣访闻沿海州军比以装发海(州)[舟],

权宜济急,支费略尽,有司因循不补,终恐亡以待卒。欲乞特命提举官巡历诸州,稽其已支之数,量其合籴之实,或将他州赢余以济目下窘乏,有无相补,轻重适均。庶几新陈之交,有以相接,而缓急之际,不足为忧。」从之。
孝宗干道元年八月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官下诸州主管官,契勘以新易陈借兑数目,于今秋苗米内依数拨还。仍开具申尚书省。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官,每岁春季躬亲巡历逐州,点检常平仓米,要见桩管实数,申尚书省。
六月七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官督责所部州县,候秋成,须管将人户纳义仓米数,依条限拘催,尽实收桩。仍将见管钱趁时收籴米斛,如法桩管,不得违戾。
七月十二日,诏提举官日下遍诣所部,盘量常平、义仓米斛,所至具实数实时开申。如州军元申数内却有虚桩,将当职官吏重寘典宪。提举官徇情隐庇,亦当一例黜责。
八月十八日,诏诸路提举司差官根刷应诸司吏人所借常平雇役钱,在五年内者尽行追纳。自后州县敢擅借支者,依条按劾以闻。
六年八月二日,权户部侍郎王佐奏:「臣摄(空)[乏]民部,日受四方词状,而诉冒役者居其半。乞令提举常平司委主管官,限两月取索属县额内公吏看详,委有违条冒役,即行勒罢。如收叙应法,自合听令在役。仍将各县公吏姓名揭于板榜,其再入役者,略(其)[具]所叙之因,俾民通知,岁终

一易。自今以后,论诉冒役者,必须指其元来所犯刑名与收叙不当因依。如根究得实,监司、守令、当职官依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指挥,坐以违制之罪。倘或奸民挟私妄诉,亦科反坐刑名,庶几州县稍得安静。」从之。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岁以来,常平之法寖以不修。抵当、平准之柄,悉取而用之;户绝、水利之田,欺隐于奸吏。帑庾之积,所至空虚。方粒米狼戾之际,无本以收籴,殆野有饿莩,始为移粟之举,取之邻州别路,道路既遥,时月亦淹,救助未至而民之骨已槁矣。愿陛下申诏提举官,检核管下诸州常平籴本,有支移侵盗去处,各令隐括桩办,以俟将来新谷既登、谷贱伤农之际,增价收籴,以惠斯民。」从之。
十月二十四日,提举两浙西路常平茶盐公事李结言:「奉旨令礼部给降到度牒一百八十道,及左藏南库支到会子一十四万八千贯,付本司收籴米八万八千二十余石。除已州委主管、司法,县委县丞收籴桩管,契勘目(分)[今]正系米斛收籴之际,若候变到度牒价钱,窃虑失时。乞先次于左藏南库支借会子七万二千贯,付本司趁时收籴,所有度牒,令所属旋行转变,拘收钱会,发纳左藏南库。」从之。
八年四月十七日,诏:「诸路常平官,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实收支义仓数目,开说逐年有无灾伤检故,及支给过若干,并见在之数实计若干,自今在甚处桩管,申户部稽

考。」从权户部尚书杨倓之请也。
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户部尚书杨倓奏:「乞令诸路提举常平官,将诸州军常平仓钱斛,委邻州官点检截日见在数目。内米一万石已下尽行盘量,一万石以上抽摘盘量,结罪申提举司,从本司核实保明,限一月奏。(奏)如日后发露,其所委官并提举官并行按劾,取旨重作施行。若提举司不按月闻奏,亦乞从臣等比较最迟去处按劾。」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 御史台主簿

御史台主簿
【续宋会要】

元丰三年,李定请增置一员,点检六案文字。元丰六年九月,中丞黄履言:「本台有主簿兼检法官二员,乞复置分治职事。」诏置主簿并检法官一员,从八品。又奏:「本台主簿、检法官系分掌班籍,参预定刑,所领职事与他司不同。」元佑元年,大理寺右断刑架阁库专委主簿主管天头原批:「《大典》卷一千一百十七。」又批:「此条原夹在本卷第二页内。」。
【续会要】
天头原批:「接上写,不空行。」

淳熙元年三月十日,京西运判胡仰言:「襄阳居民繁多,乞下本路常平司置药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当务官兼,计置药材,修制出卖。」从之。
二年闰九月二日,诏:「诸路常平司每岁秋成之际,取见所部郡县丰歉各及几分,如有合赈粜、赈给去处,即约度所用及管米斛若干,或有阙少,合如何措置移运,并预期审度施行。仍于九月初旬条具闻奏。」
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广东提举依已降指挥,作提举广南东路常平茶盐公事系衔。
八月十八日,诏提举常平茶盐官遇阙,如文武臣提刑有两员去处,令以官序兼权。从江西提刑赵烨请也。
八年九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