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坊场、农田水利、户绝、保甲、义仓、抵当也。愿诏大臣斟酌损益,如免役之法,则常平官名实正矣。」诏送详定重修敕令所。
二十八日,提点京西北路刑狱徐君平言:「提举官与监司旧带劝农者,乞据所分巡州县,括其地之不垦辟,周知顷亩,县为图籍,询究其弊之所在,为捄之之术。」从之。
元符二年五月九日,权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吴黯言:「诸路奏差管勾官,乞特依熙宁、元丰互注法。」从之。
同日,淮南两浙察访孙杰言:「按察两路监司职事,体访得 远州县多有提举常平司不曾到处。请自今提举官虽与监司互分巡历,并须本司官二年遍诣所部。」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宰臣蔡京札子奏:「农田水利、山泽、市易、抵当,皆常平职事,悉以利民,所用钱物合支常平息钱。仰提举常平司审量,支给一万贯、石以上,申尚书户部,限三日行下支给。」从之。
五月十三日,诏两浙路添置提举常平一员。
三年四月五日,户部状:「据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申,近承符勘会坑冶事拨隶提举常平司管勾外,其转运司并提点坑冶更有是何所领职务。本司契勘,旧管坑冶已系转运司应付过钱本去处,合隶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管勾外,所铸到钱入常平库送纳,于近降朝旨即无明文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通管。」诏自降指挥日,旧来坑冶自合属提点铸钱、转运司,自后新置合隶提举司管勾。余路

准此。
大观三年七月三日,臣僚上言:「窃观常平免役之书,神考所以理财之政,垂万世而不可易者也。常平之息非缘常平事,免役积剩非缘免役事,皆不得辄用,而他司辄敢陈乞借支,并科违制之罪。陛下形之诏书,罔不委曲晓谕,则常平之息、免役积剩实有助于仁政。欲乞明诏申饬有司,遵奉神考成宪,庶几财用各足,不致侵紊。」诏户部右曹钱物,旧有条约禁止颇严,近来官司陈乞破条支借,甚失元丰成宪,可疾速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十二月四日,户部奏:「臣僚言:『乞应州县擅支用常平钱谷,不以自首原免。其提举司知而不举者,委提刑司觉察闻奏。』诏可令户部条画申尚书省,将上取旨。本部相度,欲乞应州县擅支用常平钱谷,提刑司知而不举,亦乞依擅支用条法科罪。仍乞依臣僚所乞,专令提刑司觉察施行。若提刑司知而不纠,亦科杖一百之罪。兼提举司所管钱物不止常平一色,如允所乞,其提举司应管常平等钱物,并乞依此施行。」从之。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陕西、河东、京畿、京西提举香茶矾事司并罢,令逐路提举常平司兼。
十一月三日,诏试尚书户部侍郎任熙明、尚书户部员外郎程迈奏:「户部右曹掌常平免役敕令,大观中被旨颁降《旁通格式》,令诸路提举司每岁终遵依体式,具实管见在收支编成《旁通》,次年春附递投进。又本部取诸路钱物之数,编类进呈。

殆将十年,未尝检察钩考,以见金谷之登耗盈亏与提举州县官之能否勤惰,几为文具。窃见政和六年《旁通》,其间违戾隳废者凡七事:一、俵散常平钱谷随税敛纳,去岁未纳数多路分。一、常平籴谷所籴数少路分。一、农田水利堙废无措置兴修路分。一、市易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抵当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熟药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名役钱依(去)[法]计一岁募直应用之数,立为岁额,多准备钱不得过一分。有不敷准备钱,却有准备钱过岁额处。如有逐件违犯,即是官司违法,缘旁通册内并不曾开说,乞委官 行点检,因加赏罚,以示惩劝。」诏令逐路提举常平司具析逐项因依闻奏。仍令诸路今后将每年所申户部《旁通》内,量行开说因依。谓如是常平散敛元若干,已敛若干,未敛若干,其未敛之数内若干系灾伤倚阁,若干系逃亡户绝,若干系拖欠未纳。又如场务元管处所若干,已卖若干,未买若干,其未卖之数内若干系因败阙停闭,若干系过月未卖之数。候到,仰户部逐一检察钩考,具以闻。
八日,户部言:「乞初除提举常平司官上殿禀圣训讫,许赴右曹讲议,仍给《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政和续附》各一。」从之。
宣和二年十二月三日,诏:「新提举两浙常平陈隆寿,且令依旧在盐香本任,依已得指挥,专一管勾鉴湖田事,不签书盐香职事。」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尚书省申饬诸路常平官

遵守诏令,内合免执奏者,非再奉御笔不得施行。如尚敢蹈袭违慢,当重行黜责。先是,提举江东常平王瞻言:「常平专置使者,付以刺举,不得支移,许以执奏。比缘用度寖广,乃有临时指挥支移他用,仍俾有司免执奏。有司选懦委靡,不能援法建明,由是借兑不继,殆非熙丰立法之意。乞饬戒有司,各请遵奉。」故有是诏。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讲议司奏:「勘会诸路监司承朝旨支拨封桩钱籴买及诸般支用,近来官司乘支用急迫,更不关会所掌官司,一面支拨,至有数(陪)[倍]于合支之数,及虚指别州县钱斛兑那,其实元无见在,侵耗封桩钱物,虚挂张籍,有误缓急,欲取索措置。」从之。仍委提举常平官措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