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曾被烧劫为词,或以军兴支讫为说,藏匿案籍,避免根究,合具名奏劾外,乞许诸色人陈告。十分为率,二分充赏。如同作过人自首,特与免罪给赏,其犯人并依自盗入己赃坐罪。若所首及万贯以上,除合得赏钱外,申奏朝廷,别加赏典。应诸路监司、州县承受本司驱磨措置钱物文字,并限一日回报。如违限,承行人吏从本司勾追,杖一百科断,情重者仍勒停。取索干照文字公案,亦乞依此。拘收到钱物,逐州专委官主管,并乞依本司籴本

钱已降指挥,不许借兑移用,虽奉特旨或免执奏,亦具奏听旨。其官司擅行借支,即乞依擅支借常平封桩钱物条法。」并从之。
三年五月十二日,户部侍郎叶份言:「发运司昨差寄居待阙官往诸路刷籴本钱物等,员数猥多,近已得旨减罢。访闻所差官尚在州县,不行解罢,依旧批支请给。欲下发运司根究差官的实员数,勒令罢任,如依前冒请给,乞从入己赃坐罪。」从之。
十六日,添差制置发运使高卫言:「诸收上供钱各有额定起发期限,户部准拟支用,不可少阙。近年缘诸般抛买许截上供钱,官司因此作弊,更不桩发。户部累请不许支截,立法甚严。昨至和元年,令发运司下六路岁籴米一百万石,同年额般运赴京师封桩。每岁未尝籴发足数,而六路上供斛额分定认起折斛钱,自此斛额又将亏少。不若住罢岁籴虚名,责依格起发上供实 ,钱斛两得简便。」从之。
政和元年三月七日,户部尚书许几奏:「发运司两年合起上供额斛六百七十二万六千四百余石未到,欲依去年例,差官前去真、楚州以来计会发运司疾速装发,并催促本路纲船。」诏差度支员外郎盖侁,以点检催促额斛纲运为名。继而臣僚上言:「计置纲运发运之职,所差郎官何力之有,不过取索鞭挞吏人而已,重有烦扰。」遂不复遣。
八月十五日,发运司奏:「诸路合起禄粟米系在京年计,如逐路批拣未到,许从

本司于逐路起发来上供米纲内拣选批发,依条径发上京,却具数关牒转运司,理充本路合径起禄粟米数。」诏特许令上供米内拣选一次。
十六日,户部状:「契勘六路额斛,每年须要于本年般足奏计。欲乞今后诸路转运司应承发运司取会粮运事,并限三日报,违者杖八十。从本司关牒本路提刑司取勘,人吏如稽滞过一月不报,仍许申户部详酌事理,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十月四日,发运司奏:「奉诏截上供钱三百五十万贯充盐、籴本支使,两项共有未截钱一百八十二万余贯文,欲望许令本司将政和二年诸路上供钱截留。」从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发运副使蔡安持奏:「契勘东南六路上供额斛,依条合均三限般发。限满不足,本州岛并转运司官差替吏人勒停。臣看详,若或三限各有违欠,即一岁之间诸州三易官吏,窃虑难行。」诏出违第一限不及八分,转运司吏人从发运司移文本路就近提举等司,先科杖一百。第二限通不及九分准此,转运副使、判官各展二年磨勘。第三限不足,即依见行条法施行。如限内率先敷足,其官吏保明申朝廷,等第推赏。仍令户部立法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三日,发运司奏:「监仓场监官并催煎官员,乞依熙宁旧法,令本司与转运司轮举。」从之。
二年二月三日,诏罢措置淮南路矾事司,并归发运司,依熙丰旧法官般出卖,每岁上供卖矾钱

三万三千一百贯,令发运司依旧额起发。先是,大观二年专置司措置,而课额亏损,故有是诏。
七日,发运使吴择仁奏:「本司领东南大计,逐路监酒税课利自来未曾立法,转运司衮同支使。欲令于诸路系省历内据分数计结声说,出本司所总盐酒税钱逐时已支、见在实数,庶今后易为检察。」诏除酒税系漕司职事外,余依所乞。
三月十三日,发运司奏:「六路合发上供额斛,如般发违一限,从本司会算拨过。江湖路自真州并两浙路自扬州,各至泗州上河一节支费阙,本路出备拨还,若已出末限,即出备自真、扬州至京钱米。」从之。
十六日,发运副使蔡安持奏:「乞今后诸路年额,须管依县限计置般发足备,严立妄有申陈之法。若实有缘故路分,申降朝旨,方许量减及展期限。」诏令户部相度,具两无妨阙、永久可行事状,明行措画,申尚书省,将上取旨。
十月八日,尚书省言:「奉诏措置东南六路直达纲,欲六路转运司每岁以上供物斛各于所部用本路人船般运,直达京师,更不转般,仍自来年正月奉行。其发运司见管诸色纲船,合行分拨应副诸路,余令发运司应副非泛纲运。」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发运副使贾伟节言:「诸路旧欠发运司钱斛,近降朝旨,桩发七十余万贯应副打造舟船,听候朝廷支拨外,有其余钱斛:淮南一百二十六万,两浙二百二十六万,江东一十万,江西一百七

十二万,湖南九十八万,湖北二万。今来奉行直达,不用钱本籴买,欲逐年立定分数,下逐路提刑司催督,拘收封桩,以备朝廷支用。如违,依上供法。」诏户部均作十年,令提刑司拘催。
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