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令并满三年,从之。
景佑元年十月五日,诏罢江淮发运使,以其使黄总为淮南发运使,与吴遵路同兼发运司事。所有制置茶盐矾税,令逐路转运使、副兼领之。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言:「近省罢淮南、江浙、荆湖等路制置发运司,其公事令淮南转运司兼领,辇运上京斛,专委逐路转运司,各认年额起发。尚虑逐路不切趁办,致亏元数,欲下淮南及逐路转运司,并须公共计置,依元额上供,不得亏少,有 支用。如违,并干系人吏置之法。」从之。
五年八月,诏复置江淮发运司,以兵部郎中、直史馆杨日严为淮南转运使,度支郎中杨告为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矾税、都大发运使、提点铸钱事,其提点铸钱兼转运判官周陵

令赴阙。合行事件,三司限十日擘画条奏以闻。先是,诏罢制置发运,铸钱事令淮南转运兼领,发运、茶盐矾税各归逐路转运,复置判官一员,铸钱亦别设官。上言者屡称不便,故复置焉。
康定元年五月一日,中书门下言:「近差天章阁待制蒋堂充江淮等路发运使,其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北路转运司,自来凡有发运司文牒移易钱帛,逐路多占留,欲令自今公共应副,务从办集。」从之。
庆历元年七月,以三门白波黄渭汴河发运使梁吉甫兼汾洛河发运,应副陕西转运司辇运粮草。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江浙等路发运判官、主客员外郎许元为发运副使,更不置正使。
【宋会要】
皇佑四年二月,帝谓辅臣曰:「比以东南灾伤之余,民力匮乏,尝令江淮发运司减上供百万斛。今发运使施昌言、许元乃欲分往两浙、江南调发军储,是必诛剥疲民,求羡余以希进尔,宜约束之。」因诏昌言等遵前诏,毋得辄有科率。
五月,诏江浙制置发运司、诸路转运司仍旧以公牒往来。先是,发运使许元欲广收羡余以媚三司,惮诸路不从,请以六路转运司自隶,而皆令具公状申本司。既而转运使多论列于朝,故罢之。
十一月,谏官韩贽言:「发运使旧例虽尝入奏,不闻逐次改官。乞今后每岁更不许赴京师奏事,只差人附奏年额足数。」诏

发运司今后押米至京城外,更不朝见。
英宗治平二年九月二日,诏:「今后发运使押米运到京城外,如的有要切公事须合朝见敷奏,即奏候朝旨。如许朝见,候奏事便辞,不得看谒。」
三年六月,以国子博士傅永为淮南江浙荆湖发运司勾当公事,从三司奏置也。三司乞委本官专点检诸州军籴纳,并转般仓卸纳,及自装发至京下卸,常往来觉察纲运中奸弊,仍求其利害奏请,依时往山场按点盐货,催发盐纲。
自熙宁初厘正监司所治之职,罢武臣为提点刑狱,总其新法。置提举司,位叙资级视转运判官,遂与提点刑狱、转运发运副使及使定为迁格。而蔡河拨发司、广济河及汜水辇运司各掌漕事;《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拨发司、辇运司各掌以时起发纲运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师之用也。提举解盐司掌盐禁,次提举官;《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提举制置解盐司掌盐泽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钞给盐,以足民用而实边备。凡盐偿高下及文钞出纳多寡之数,皆掌之也。提点铸钱司掌 铸泉货,视提点刑狱。《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提举坑冶司掌收山泽之利,或 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凡地利所入及铸钱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其选用人材则必求望实,或上亲择焉。《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天下总二十三路:京东东路,州八,军一,县三十七;京东西路,府一,州七,县三十五;京西南路,州

八,县三十;京西北路,府二,州七,军一,县四十;河北东路,府一,州十有二,军四,县四十;河北西路,府一,州十一,军四,县五十三;永兴军路,府二,州一十五,军一,县八十三;秦凤路,府一,州一十二,军三,县三十八;河东路,府一,州十五,军六,县七十三;淮南东路,州十,县三十七;淮南西路,州八,军二,县三十二;两浙路,州一十四,县七十九;江南东路,府一,州七,军二,县四十八;江南西路,州六,军四,〔县四〕十七;荆湖南路,州七,监一,县三十四;荆湖北路,府一,州十,县四十七;成都府路,府一,州十二,监一,县五十八;梓州路,州十一,军二,监二,县四十九;利州路,府一,州九,县三十九;夔州路,州九,军三,监一,县三十;福建路,州六,军二,县四十五;广南东路,州十五,县四十;广南西路,州二十三,军三,县六十四。每路置转运使,品秩高为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等事,淮南、江浙、荆湖路有都大发运使或副使、判官,各置勾当公事或管勾文字,内提刑司置检法官。系保甲及射地弓箭手路分,有提举保甲司,掌什伍其民而教之武艺,视其优者而进赏之。提举弓箭手司,掌(治)[沿]边郡县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团结、训练、赏罚之事。成都府等路有提举茶马司,专掌摘山之利以佐调度,凡市马于蕃夷者,率以茶易之。凡产茶及市马州郡,官属得自辟置,视其数之登耗以诏赏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