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余封,并无稽 。」诏:「官吏委是勤劳,可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正)[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吏候有名目或出职日,作一官资收使。如不愿转资人,支绢二十匹。」

干道三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内侍以二百五十员为额。先诏:「内侍昨以二百员,近缘差赴德寿(官)[宫]四十四员应奉朝殿传宣抚问、赍降香表,阙人数多,可自今以二百五十人为额。」以臣僚奏请故也。

六年闰五月十四日,诏令入内内侍省今后差官抽摘诸食支遣军米料,于临安府差拨级前去盘量,如有少剩数目,取旨施行。

七年七月十七日,诏入内内侍省,今后本省祗候班使臣转至入内祗候殿头,如因恩赏得转一官,止与落「祗候」二字。

【宋会要】



内东门司,掌受机密实封奏牍,及取索库务宝货之名物、贡献之品数、市易之件直以纳于内中,并给皇亲赐衣节料之物,内中修造、筵宴之事。旧止名内东门取索司,景德三年二月改今名。勾当官二人,以入内内侍充。后或增差,踰旧制也。

《两朝国史(忠)[志]》:内东门司勾当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宫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数而讥诃之。承接机密实封奏牍,内外功德疏,回赐僧尼道士恩泽。凡宝货名物、贡献品数、市易件直,咸宣索于有司,受而纳于禁中。凡禁中须索、修造、宴设,皆先期排办。若太医诊视则引押入内。凡皇亲衣物节料,则以时给之。押司官二人,前行五人,后行八人,典四人。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诏内东门司每承受尚书等处降出御宝凭由及内降札子,取索钱帛赐与等,即翻写札子,于诸库务取索应诸州府及在京诸处进奉物,并收接上历进呈。若支皇亲院俸钱、衣赐、节料,并降御宝支散。

三月十九日,诏内东门于诸军务取索物,乞破凭由,于通进司投下。

二十三日,诏铸内东门司印给之。旧行文字无印验,至是始给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内东门司勾当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宫禁出入之事,凡人物关由,以法式进止之。若承诏有所须索、锡予,则誊报所隶而留其底。贡奉之物则受注籍以进,奏封干机速亦如之。太


医诊视则为之帅。宫中庆赐则视其名数等差,以时颁给。凡七年进一官。分案四,设吏十有九。《哲宗 职官志》置吏九。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御史中丞吕诲言,乞下三司取索内东门司自大长公主而下请受则例,编入禄令。诏令三司于内东门等司取索文字详定以闻。
八年九月六日,诏今后勾当内东门使臣满七周年,与转一官,仍不隔磨勘。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医官入内祗应并看验病证医官,隶内东门司。

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诏:「会通门承传文字并祗候使臣,委内东门司责本番上名。内中不犯赃盗、请求、献遗、卖买,同罪保明状。经保明后改节,事未发,许经内东门司陈首。上名亦责相保明状,并许递相觉察陈告施行。上名三年无遗阙,酬奖外更减磨勘三年。」

哲宗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四日,诏:「今后管勾内东门司使臣年满合该转官,如未系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许改转遥郡。」

高宗绍兴二年四月八日,提举内东崇政殿等门梁邦彦等言:「本司职事自来系入内省官提点,皇城司官提举。在京日,旧例差皇城司第一房人吏兼行遣文字。缘本司在京额管使臣、人吏、专副共六十一人,分隶诸房主行事务,昨因巡幸,旧人止有三五人见在。即今事务比旧繁重,若令皇城司人吏兼行,委是相妨。」诏令入内内侍省人史兼行遣文字。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诏:「宫中首饰衣


服并不许铺翠销金,仰干办内东门司常切觉察,不得有违。若失觉察,以违制论。如有违犯之人,令会通门捉获,先于犯人名下追取赏钱一千贯。如不及数,令内东门司官钱内贴支,将犯人取旨重作施行。其元经手转入院子、仪鸾等,从徒三年科罪。」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太上皇后生辰物色,令内东门司并依元丰令数,全取索本色供奉。」

孝宗干道元年九月六日,诏:「皇太子合取赐生日等物色,令内东门司比亲王例三分增一分取赐。」

三十日,诏:「皇太子妃钱氏请给,令内东门司依婉容禄式则例,出历支破供纳。」

合同凭由司,


在宣佑门内东庑,掌禁中宣索所须之物而给其要验。监官二人,以入内内侍省充。
《两朝国史志》:合同凭由司,监官二人,以入内内侍省充,掌禁中宣索之物而给其要验。典四人,主管官二 ,以内侍充。人吏五人。通掌御前及宫禁取索并破除金银宝货钱帛合同事。

淳熙六年正月十一日,太社令叶大廉言:「内侍省遇有宣索之物,合依旧法给合同凭由二本,一本付传宣使臣取索,一本省画时实封。差人置历,付所取库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