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并须防谨火禁。如有违漏之家,依开封府皇城法断罪。」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皇城司言:「乞造敕入殿门黄绢圆号一千道,敕入宫门绯红绢方号八千道,敕入皇城门绯红绢圆号三千道。」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皇城司系专(掌一)[一掌]管禁庭出入,祖宗法不隶台察,已降指挥更不施行。自今后臣僚不得乱有陈请,更改祖宗法度。如违,重行黜责。」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乞皇城司隶台察,已从其请,至是遂不行。

五年十月十九日,皇城司言:「今省记下条:开封府复位在京编 :一、皇城内不系存留灯火之处,辄存留者徒二年,因而遗漏者当行处斩。本处当番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并同房宿人知而不禁,及至遗漏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三等。即虽下番知而不禁者,亦减当番罪一等,不知者不坐。虽非地分,皆听纠举,知而不纠者亦行严断。其本处当番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并同房宿人显然违慢,不切防戒,致遗漏者,虽不知存畏因依,亦与犯人同罪。以上并不分首从。一、皇城内应系合留灯火之处,并须


严切防戒,或有遗漏,本犯当行处斩,其本处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并同房宿人显然违慢,不切防戒,致遗漏者,虽不知存畏因依,亦与犯人同罪。以上并不分首从。一、皇城内应系合留灯火之处,并须严切防戒,或有遗漏,本犯当行处斩。其本处监官、干系专副巡防人员、兵级上番者,亦当极断。内有显然违慢,不切防戒,致遗漏者,与犯人同罪。以上并不分首从。」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照)[诏]应亲从亲事官、宿卫亲兵逃走,为有专一断罪、不许收留条法,致不敢出首者,限百日首身免罪,依旧收管。限满不首,复罪如初。

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后如有将带敕号逃亡之人,不曾施用,见在而首身者,与于本罪上减一等断罪,余依见行条法。」

二十年六月十三日,诏:「御前支降钱一十五万贯,令两浙运司限一季修盖皇城司寨屋三千间,务要如法,不得科敷搔扰。」

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皇城司言干(辨)[办]本司公事刘伉三年任满无过,诏特与转遥郡刺史,请给等全支本色,今后准此。

三十一年八月四日,诏:「大礼及日常给黄色、绯色敕号,许(人)[入]禁卫、皇城诸门,应官司辄以黄、绯色为号者,罪赏依伪造大礼敕号法施行。」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一日,诏:「德寿宫诸门,令依皇城门及宫门法,仍依行宫大内置巡警守卫一次,务令如法,可疾速措置。」

八月八日,诏:「将来大庆殿


发册宝日,丽正门、和宁门并南北宫门及合经由门户,并比常日早二刻开,以恭上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号故也。
九月十七日,诏皇城司,皇子邓王、庆王、恭王上下马处,并依宰执例。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张焘朝谒,许乘轿出入皇城门至宫门内上下马处。其详见优礼门。
十二月十一日,诏观察使刘允升干办皇城司任满当转一官,许回授,今后准此。以给事中金安节言,允升今年四月二日以堆垛子赏转正任观察使,未及一年,又转承宣使,况皇城司任满自有常法,望赐寝罢,故有是命。

隆兴元年四月七日,诏杨存中应上下马处,令依宰臣、亲王。

二年十一月十日,诏参知政事周葵为坠马所伤,免乘骑,权令乘轿入内趁赴朝参。

闰十二月三日,诏尚书左仆射陈康伯权令乘肩舆入出皇城门,至殿门外。其详见《优礼门》。
七年四月一日,皇城司言:「先降指挥,诸官司诸色人入出皇城门,依法合服本色、裹头帽入出。如违,杖一百,赏钱五十贯。近有诸官司吏人辄衣紫生纱衫,并手执彩画扇子等入出。欲行下诸门地分,今后如有犯人,牒送所属断罪追赏。」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皇城司言:「本司干办官依旧法满三年无过犯,保明奏闻,降付枢密推赏,(毋)再任及三年无遗阙者同,即是每任皆许推赏。兼依先降圣旨,曾经本司干办任满人,取旨升擢差除,今后依此。」诏两任满与推一次任满赏,以臣僚有请,故


有是命。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皇城司干办官依旧堂除。

八月二日,诏皇城司:「德寿宫后苑实占亲事官等,将已历过后苑五年、合得转资恩赏,自今更不改转;别该转资内有合折补资级之人,并特与免折补。」

三年七月十五日,皇城司言:「将来大礼,预行互等亲从、亲事官近上指挥敷填阙额,乞将亲事官第四、第五指挥等中亲从指挥人,不候保引,子弟并令先次过营应副差使,候保引了日,依法拣选。崇政殿及应亲事官,取年二十五岁以下插一指板、二十岁以下插两指板等亲从指挥。如有避等拣逃亡之人,候出首日,欲依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已降指挥,依旧令等拣合入军分。」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