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绍圣监学法并见行条法一处参定,修立监学新法,悠久遵守。从本监请也。

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生不以已未出官,权以八十人为额。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请国子监勘会旧国子生二百人为额,内有官人,不得过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国子博士、


正、录各一员。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试教官,令归国子监一就收试。先是,在京日,本监有补试、公试、上舍发解试,其教官附逐院收试。自绍兴二年复试教官,权附春秋铨试。至是司业高(阅)[闶]请依旧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复置国子监书库官一员。

七月,诏国子博士、正、录并令通治诸斋,从司业高闶请也。

十二月十日,国子监状:「勘会已降指挥,学官阙,从本监选举有儒行、众所推誉官,由朝廷差权,候正官到即罢。今监见阙太学博士一员,乞差左迪功郎、充枢密院编修官魏元若兼权;国子正一员,乞差左从事郎、充临安府府学教授林大鼐兼权;太学录一员,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抚司准备差使陈夔兼权。」并从之。

十一日,诏国子监、太学生并给绫纸监帖。知颍州熊彦诗言:「窃见嘉佑、治平间,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当时士人有在此选,皆(实)[宝]藏其帖,传之子孙,以为荣遇。近于知饶州事周绾得其父为监生时帖,写以文绫,迭以监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连粘在前。望下国子监依仿当时制度,以给诸生,以示国家待士之意。」上曰:「学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须素养。太宗皇帝置二馆,养天下士;至仁庙朝,人才辈出,为朝廷用。」秦桧曰:「国朝崇儒重道,变故以来,士人虽陷虏者,往往能守节义,乃教育之 也。」上曰:「极是。五代之季,学校不修,故当时士人多无名节。今日若不兴崇学校,将来安得人才可用耶!彦诗所请,宜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博士、正、录各置一员。

同日,诏:「国子监生有官人如习读及一年不犯规罚,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试两入等及赴部,许从本监保明申部,与免铨试,依格注授。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与魁选,并从本监保奏,特与比附铨试格法推恩。」

同日,诏:「国子生免住本贯学,只令依条召京朝官二员委保。如有本贯公据,免召保官,并补试,别为考校。仍仿庆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计数约取。人材不足,就试人计数听阙五厘。」

同日,诏国子、太学生依条住学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规罚,体仿补试取人分数发解,仍别立号。

同日,(试)[诏]:「文武职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异居大功以上亲厘务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亲,不限已未有官,并许补入学。除不升舍不许差充职事外,并依太学法。遇公、私试,听与太学生衮同考校。若所随亲替移,听改充太学生,仍通理年月,试罚校定。」并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挥,太学生以一千人为额。今年秋试额外补中之人,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旨挥,许令待阙。候见阙日,与参长假人对拨。至科场年,


许赴监,依不满年人例取应,仍自来春住补。候科场了毕,有阙日,依条检举施行。」从本监请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书库官今后许礼部长贰荐举,仍理作职司收使。从吏部请。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国子监书库官徐樗乞赴国子监取解,令两浙转运司收试。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后太学、武学,每岁春季补试一次,于三月内锁院。遇省试年分,即用四月。立为永制。」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太学正、录以四员为额。旧系四员,绍兴二十六年添置二员。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国学进士减三年免解。在法:诸州进士得解,省试下十八年免解,国学进士及十二年免解。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诸州绍兴十三年到省进士,许赴绍兴三十年省试,系比旧法减三年与免解,其国学进士止用旧法。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国子监书库官减一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国子监已减罢正、录二员,太学博士一员,书库官一员,武学谕一员。今日复置正、录,是开冗官之源。」故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许开补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拨填。先是,都省勘会:「近因臣僚上言,太学每岁补试,无益事实,虚令远近之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