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有官贡士附试合格者,上等升二等差遣。及同年有官附试上等人李纲已蒙推恩了当。」诏李璆依李纲例,与承务郎,仍除国子博士。

十二日,臣僚上言:「今后应学生非实有请益,而辄至师长位,因而有所干请者,严行规罚。」诏依奏,有犯依学规第一等罚。

四年四月九日,诏:「辟廱太学按乐于庭,八音克谐。司成刘嗣明班序恩数可依直学士例,司业以下并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学生量与推恩。仍召两学生赴公相听宣示。」

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勘会近承 ,荫补入官人在学及一年,许参选。本部相度,欲乞除太学人合理入学月日外,其在诸州军府入学年月之人,并不理。」从之。

六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契勘诸州升贡士,其奏状并贡籍自来多随贡士秋间同到辟廱,本学旋行点检贡状,间有不合升贡之人,遂行驳退回州,不唯本人道途往返劳役,及有因而饰非,妄乱陈诉,致亏士行。」诏令诸州候升补上舍毕,限十日具应贡之人,依贡状式急递至辟廱,预先点检。若有违碍,限当日入递,行下本州岛,更不升贡。

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大观学法,职事受赂,已有明禁。迩者(大)[太]学、小学教谕受赇□□论,而州县学校独未及之。」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依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

五年二月一日,诏礼部尚书白时中、侍郎张崇、员外郎翁彦深、尚佐均、大司成刘嗣明、国子司业陈询、监丞高述各降三官,嗣明知颍州,询送吏部。以言者论其申请,欲以国子两与上舍者,并依太学内舍三试之法,升选太优。寻令供析,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将(坐)[作]监陈奇言:「昨因缮修国子监三学,窃见监门内旧有碑石,刊《建隆三年重修监记》,逮今一百五十余年,碑亭巍然,与门墙殿阁例皆欹漏。今修完已见次第,虽已许建亭立碑,缘未曾差书撰官。」诏差冯熙载书撰。

二十四日,国子


监、辟廱奏:「臣僚言,自今后士人有犯规制,屏之。待其改过自新,于屏斥年限不复犯罪,然后可复收于籍。诏令国子监、辟廱立法。今修立下条:诸学生于屏斥限内犯罪而经决,而情轻及经赎、会恩原者,杖罪别理三年,徒罪五年,以犯日为始。教授审量,提举学事司验实听入。即犯不孝不悌、假名代笔、缘学士请托,若有私及受赃者,不在审量之限。」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冯熙载等言:「昨来国子监奏请,长贰遇入局日分升诸堂,月诣五斋。」诏辟廱依此。

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以御书大成殿榜付国子监揭之,仍许宰执、侍从往观。明年,大司成王孝迪请模刻入石,置善阁下,从之。

八月八日,臣僚言:「愿诏中外师儒之官,详诲诱之方,明考选之法。凡程校文艺,大 以熙、丰为标准,体制各随其所长。务得通经笃学之士,黜浮伪剽窃之文,以矫揉之,庶得真材实能,以待朝廷之用。」诏札下太学、国子监、辟廱。

十五日,诏令太学辟廱提举学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选校定之数,具实状以闻,朕将不次用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有官无出身、杂出身通仕、登仕、将仕郎、校尉,许入学作国子生,许附贡士。

七年四月十四日,礼部拟修下条:「诸移籍入太学者,为国子生随行亲,应通理月日,考试校定者,其岁首私试,不理诸州学生。谓随行入学者。虽于法应移籍入太学,而本年在学已及三季已上者,候岁终,本州岛校定试毕,听移。」从之。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臣近以国子有官人,于法贡在学一年,方许参选。近年往往身不在学,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数,有失法意。」诏自今除月给及依令合给假外,特给假仍补填。

十八日,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伏 崇宁初,令建辟廱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内舍。由州、郡而贡之辟廱,由辟廱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许留太学;而无校定者,出辟廱。比年以来,上、内舍人日以增积,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并小学生,人数已多,居处迫隘。欲望降旨,今后外舍生有无较定,并居辟廱,而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两学博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吏部供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谕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等、下等注正录。即人多阙少,愿注诸州教授者听。

九月七日,尚书省言:「近奉御笔,在学诸生兼治《内经》、道经,兼《庄子》《列子》未有博士教导。欲太学、辟廱各差通《内经》、《庄子》、《列子》二人充博士。」上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尚


书兵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