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太府寺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正贴书四人,书状司一名。今减胥佐二人,正贴司二人,书状司一名。」(照)[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三十日,太府少卿冯方言:「选人罢任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内称说选人旧请在任有无侵欠,其文历已行拘收毁抹入官圆备之人,许召京朝官一员,依前项已降旨挥结罪,批书保官印纸讫,先次给历,继续取会罢任州军。如报到却与原给公据异同,其保官从太府寺具因依申省部,行下大理寺,依前项旨挥断罪施行。其出给过文历却行改正。元给公


据不实,州军当行官吏行下提刑司根究,依条施行。其不曾批书到拘收毁抹文历之人,亦无给到公据,见得旧历归着,并依见行条法旨挥施行。」从之。
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太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三月一日,太府少卿鲁木养言:「左藏库逐时申解州军发到钱物内,有侵移少欠等,乞依司农寺已降旨挥,将衙校纲梢等无官少欠之人从本寺一面断遣,行下所属库分监纳。如情犯深重,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门下言:「臣僚白札子,访闻榷货务见在诸色物件,往往与历数目不同,乞行差官从头点数秤盘,据正数收入文历。」诏差太府寺主簿马希言。

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于和剂局西本府醋库地段修盖太府寺。以旧太府寺为封桩库故也。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敕令所官屋改充太府寺,从本寺请也。按《续会要》:元丰以后,左藏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香药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专句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榷货务、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石炭场、杂买务、杂卖场诸司库务,并入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并以京朝(京)[官]、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

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都商税院:「每客旅


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者税二十钱者,原无,据下句补。,无引者税七十五钱,仍毁引随帐送勾。」
二年二月,诏:「商税院收税头子钱五百已上一文,一贯二文,月终随帐申三司。」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官给折钱物买卖并不收税。」

三年十一月,诏:「应以银寄蕃部首领,听人纠告。犯者家财尽底没官,以所犯物赏告者。」

六年八月,诏:「臣僚随行银器行李,悉免税。即不得夹带客旅银器。如违,三分以一分给告者,二分没官。」

景德三年二月,诏:「以银出入,并每两税四十钱,出引放行。若卖马蕃部,带银向西者,券内具数,验认施行。」

四月,诏:「商税院捉到漏税物,三分抽罚一分。内以半没官,半充赏。」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商税院每于太府寺请秤升尺出卖,具帐申三司,十日一转文历。」

六月,诏:「禁城门每收税钱,仰次日将历及钱送商税院,委本监官将门历点数,批历赴门。」

八月,诏:「京城买卖牛、驴、骡、马、骆驼,须当日商税院上簿,限三日纳税印契。如不申官,准漏税条抽罚。」

十二月,诏商税院:「每告筑新城外偷税私宰猪、羊屠户,依偷税例断遣,追毁宰杀什物。仍委厢巡罗察。」

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版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簏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检,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服,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六年四月,诏:「回纥卖马价钱,依旧令铺户将券照证,批凿所卖价钱,报商税院,不得通同谩税。违者,委本院觉察捉搦,许牙人告论勘罪。若偷税物,只于铺户处设官。若有市物,亦铺户一面认税,引券外物色铺户具数赴院纳税,出印(纳)[约]付蕃部收执。其进卖鞍马,请到券钱例物,礼宾院实时具免税状报。仍令本院取(间)[问]有无券外物钱名件,报商税院。」

七年四月,诏商税院:「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

仁宗嘉佑四年十一月,减罢在京商税院见管人数。内有续添并创添额外人数,下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提举市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