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当出职人日下解罢日:原作「目」,据《要录》卷一七八改。,与注授差遣。其已有差遣人,并限十日前去外州县待阙外,有原系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已出职而在行在其它官司充役者准此。」从刑部侍郎徐林等请也。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大理评事贾选等四人未更外任,并与补外。仍自今虽系试中,必须历任,方得除授。」从侍御史朱倬请也。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大理寺般押推司请(授)[受]比承勘推司减三分之一,仍展二年,方补副尉。」少卿张运言:「本寺推司系承勘重密公事,所以优支请受,到寺三年,即补副尉。内有般押推司六名,止是抄写文字及赍已勘就案款呈押,难以一例。」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合置检法使臣一员,许本寺踏逐外路州军曾充法司、出职补摄诸州助教名目人充。候到寺满二年,依推法司人吏体例,通理入仕迁补以来至年劳补摄助教及八年以上,与补进武副尉酬赏。」从少卿张运之请也。

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守)[手]分今后遇阙,许刑部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


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僚有请,从之。
七月十一日,诏:「大理寺官拘催赃罚钱,比附诸州知通拘收无额钱例例:原阙,据《要录》卷一八五补。,每年催到一万贯以上,少卿减一年磨勘,至四年止。干预管库文簿官减半年磨勘,至二年止。不及一万贯,更不推赏。日后措置拘收,并拨纳激赏库,别项桩管。」先是大理寺赃罚钱准绍兴六年指挥,令每旬赴左藏库送纳,而积年所入无几,率皆失陷。大理少卿张运到任,不〔及〕半年间,拘催赃罚钱二十万缗,于是少卿减四年磨勘,干预管库文簿官减二年磨勘,非首尾干预官以钱数纽计推赏,因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大理寺职掌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大理寺系刑狱之地,可依今来所置员数。」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大理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左断刑见管人吏:胥长一名,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贴书六人,楷书一十三人。今乞减胥佐三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已上共减七人。右治狱见管吏额:前司胥史一名,胥佐并正贴书共十六名。今减胥佐二人,贴书一名。左右推胥史二人,并胥佐、贴书共十八人。今减


贴书二人。已上共减五人。乞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廷尉,天下之平,国朝以来,知审刑院、判大理寺各以儒臣为之,所以重其选。逮熙宁中,始定刑法六场格式,仍许进士就试。元丰官制行,而大理之官备,自非更历州县,谙练人情,洞晓法意者,未易居此。窃见方今大理之官,初官试中刑法,多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即除寺丞,继而迁正,迁郎,虽卿少,亦可以循次而进。问以法意,揆以民事,或未两尽。由是推之,虽试中刑法,必待历任,然后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再历外任,然后除丞,方为允当。望诏大臣参酌,立为成法,使才格相当,便于除授,庶几隶棘寺者,法意、人情无不通贯,天下之狱举得其平矣。」从之。

闰十一月九日,诏大理评事八员为额八:原作「八八」,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删。。先是,大理评事巩衍等言:「伏见评事之职,检断天下狱案,并系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与其它差遣不同。旧额评事十四员,后来节次减作五员;断刑寺丞旧额六员,又减作两员。虽各竭力尽心,昼夜看详书断,实以官数累减,奏案益多,检断不办。今来冬至诏书之后,在寺合断案状二百余道,切虑有稽违之限。乞行量复员数。」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申:「今年郊祀大礼,依条合于受誓戒前一月,除假故,减元限之半起首,排日断绝。本寺已申降指挥,将合趁办狱案


于今年十一月内尽行断决了当。今来郊祀大礼,用献岁上辛。缘受誓戒日分在近,兼见在刑寺公案已入住断条限,即难以再行排日断绝。今欲将应见在寺并已断上朝省未得指挥狱案住断。候赦,依条限定断施行。」从之。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大理寺引见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大字出榜晓谕。」

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