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亦不在选限。窃以大理日断天下疑案,案牍既繁,不无错误。又况容有疑于轻重之间,若因问难改断,亦为差失,则人数太窄。窃虑精强谙习之人,偶以碍格,不得预选。欲乞于条内改三人作五人,改一人作二人。」从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大理寺言:「丞有阙,乞于司直内通行差权。」从之,仍于承务郎以上选差。

六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并从之。

闰八月十五日,大理寺评事梁子奇言:「官员犯罪,应坐举者。乞今后会问到合断人,依旧取勘定断。又犯罪者与大理寺官曾荐举之人,乞本寺丞、司直、评事依元佑编 被差检法,有嫌听回避法,许自陈,别差官定断。」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大理寺人吏并许依旧法断(法)案,次第推恩。」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断刑之官,选任尤重。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选试之法,第一等取数常艰,最为精密。惟中等得入大理为断刑官,自是文士始有预试中选者。以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阅断案,多所雪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夺。元佑中,以大理断刑官恩典常重,故责考


任举主,而增以尝历刑法官与县令优课为奏举法。其试入优等者,不得预焉。欲自今专用先朝选试之法,删去尝历刑法官、县令优课条。自非试预上选者,不得为断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职事举矣。」监察御史郭知章亦乞用熙宁、元丰试法。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丰选试推恩法立条。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仍具元丰旧例添置官属员数。

二十八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官。内置司直一员,于左断刑部差部:疑误。,余依元丰年员数差置。

八月十三日,试大理卿路昌衡言:「欲令本寺丞据数员分左右推,有翻异即左移右推,右移左推,亦如开封府三院翻变公事改送别院。若再有翻异,即乞申朝廷差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推究,更不与开封府互勘。庶事得其实,可革互送挟雠之弊。应勘鞫公事,乞不许地分探报,适足生事。」从之。

三年六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监察御史蔡蹈言:「近诏以大理寺申请,自今御史台弹察诸司违法稽滞等人,候朝廷批降大理寺,从本寺牒元举发处,令责限取索,送寺书断。缘本台纲纪之地,岂可代有司区区应报 请应弹察诸司违慢等事,依元丰旧例,止从大理寺取索约法,官司各安分守。」从之。

十月十三日,大理寺权少卿李延宁言:「司直、评事乞复用元丰选差之法。」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大理寺言:「乞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


公事,并依旨勘断,各不得奏请移送。」从之。
四月十四日,大理寺言:「应奏断公事,乞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五年六月七日,诏大理寺狱空,大理卿李孝称、大理少卿马防各特转一官。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大理寺言:「见禁公事,并已勘断了当,即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马防、崔直躬特与转行。

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决狱,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嘉)[加]迁陟,庶合中道。」诏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政和二年七月四日,诏大理卿曹调提举南京鸿庆宫,少卿任良弼知密州。以言者论「比来大理任用非人,迎合曲法用情」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言:「熙宁有法官再任酬奖,至于许其三四者,岂非为官得其人 则正可久任,而赏或在所不吝。今虽有再任法,而(酌)[酬]奖与初任无异,而又奏举之制,以高其选,所愿留者,十无一二,而(承)[丞]、评事益难其人矣。欲乞申诏有司,讲明前后条制,刑部大理事候法官任满,共择其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增其酬奖,理为堂除。大约常留一半旧人,使后来者有所谘承。」诏依奏,仍许就任(阙)[关]升,理本资序。

三年十月二十一


日,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洋州宗永案,元断该赦外杖六十,因问难改断处死,系评事刘元长。又断德州张道案,元断杖八十,因问难改断杖一百,系评事康公裕。」诏各降一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大理寺言:「乞今后本寺应抽差人吏在外,委提刑司下本处,限一日发遣。如敢以事占留,及违限不遣计程,从本寺具因依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如已支破递马仓券前来,若在路托疾,令所在州县差人监押赴寺,仍不许他司截留抽差。若他司申请到(例)[例]特行截差指挥,亦乞从本寺执奏,却行拘栏,归寺祗应。」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