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部国子监限五日条具闻奏,官吏依(旨)[省]罢法,合当除者,别与差遣。文籍、田产、应干钱物,并并归国子监。」

八月二十五日,礼部翰林医官局言:「奉诏,立医官额。使、副,元丰旧额共肆员,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医官凡十四阶,额外总一百十有七人。直局至祗候,元丰旧额共一百四十二人,今自医 至祗候,凡八阶,并不立额,见在职者总九百七十九人,冗滥莫此之甚。应额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员,大夫以二十员,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余〕并为额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挥例施行。见带遥郡人请给等,并应医官入品及依官户,并依元丰法。比附元丰法不该入品、依官户者,并改正。医 以下,分立员额,令礼部同翰林医官局条画闻奏。今条画到下项;一,今准指挥,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为额。一,拟立下项人额,医 :元丰额四人,今以七人为额;医痊,元丰额六人,今定以十人为额;医愈、医证、医诊系创立阶,今并入医候至祗候额内,通作二百八十三人为额。以上通医效、医痊八 共立三百人为额。医效七人,医痊十人,大方脉兼风科一百五十三人,小方脉二十四人,针科一十四人,眼科一十六人,产科一十六人,疮肿科一十四人,金镞科三十二人,口齿兼咽喉科共一十二人。」从之。

宣和二年九月十八日,诏:「医职初官,两迁便至升朝,因依侥幸,遂添医证、医愈三阶。然请给恩数一同朝官,显为太优。自今请给并依医候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外州军奏补医职无立定人数,随场试补医学祗候,未审合与不合依今年八月十三日指挥,依待诏等指挥例,候销及额,方得收


补。」诏外州军奏补医职罢。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曰:「昨日医官已指挥令罢内宿,以为妄乱干请之戒。」先是,医官童从善乞作诊御脉祗应,翰林院具到从善系疮肿科,不应格法,得旨更不施行。

绍兴元年十一月十二日,诊御脉判太医局樊彦端言:「近东京差到太医局生九人,欲乞收管在局,依祖宗旧法,专一医治殿前马步军、三司诸军班直。遇有缓急病患,依本局自来立定条法,差拨逐处医治。」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医官局近收试到新补医官,及续到局人未经差遣,可令本局将先会到合破驻泊去处,不以轻重远近,理到局次序,与差注一次。」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医官局生员额并依旧制。内局生请给,令户部措置,量行增添,申尚书省。」户部寻取到粮料院状,具到太医局局生见勘在京请给则例,并依应措置,量行增添钱数。大方脉科、风科每月各请食钱二贯文,内有职事五人充堂长、斋长、司书、司门、斋谕,各添月俸钱一贯文。月内经差医治殿前马步、三司、禁卫、诸班直等,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文,不经差人勿给。今欲量增添食钱二贯文,通共食钱四贯文。产科、疮肿科兼伤折科、小方脉科、针科、灸科、眼科、口齿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每月各食钱一贯二百文。内产科、疮肿科、伤折科每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并小方脉科、针科兼灸科、眼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二贯文。今欲量行增添食钱一贯八百文,通共食钱三贯文。」并从之。

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将来臣僚言试医人并太医局生附试,可令就本局专一 试,务要严革弊幸。应合行事件,令条具申尚书省。」

三十一年,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合:原作「四」,据下文「干道元年诏」条改。,至是省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太医局状:「依指挥,条具并省本局医官八十八人,医生一百一人,并欲减半。据本局稍稍:疑误。,除无医官外,止有诸科局生,大方脉科一百二十人,见管三十四人;风科八十人,见管四十七人;小方脉科二十人,见管六人;眼科二十人,见管五人;疮肿兼伤折科二十人,见管一人;产科十人,见管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十人,见管三人;针灸科一十人,全阙;金镞兼书禁科一十人,见管一人。乞将大方脉科见管人为额,小方脉已下科目元额并减半。」从之。

干道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并臣僚奏试医补医官名目,差大方脉科、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二百五十贯。」按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至是省之。

三年三月十九日,


诏:「除十四日已降指挥立额诸医官存留外,余人并在局祗应直日太医局(及生)[生及]局医生并罢,今后更不试补。」先是,宰执进呈国用事,数内一项,医官请钱甚多。上曰:「此辈最无用,亦可省减。」故有是命。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太医局生乞附省试试补,虞允文等奏曰:「医人入仕之路三,有试补,有荫补,有荐补。今独试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