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权各裁减作一


百人,左右仗司元额各二百五十人,权各裁减作五十人为额。」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十八日,诏金吾街仗左右两司各以一百五十人为额。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左右街仗两司人兵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

淳熙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左金吾街仗司见阙人数,令招刺补填祗应。以本司言:「奉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指挥奉:原误在上句「以」字下,据文意移。,权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见今阙四十五人,乞行招填。」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诏金吾街仗司减人兵九十八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绍熙三年七月八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申,准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挥,裁减左街仗司以一百三十一人、右街仗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额。缘节次有逃亡事故,见阙二十四人。逐司所管人兵并系差充应奉内宿唱和更筹及宰执、侍从、台谏、给舍等官下当直,合行招刺补填。」从之。

庆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昨在京日,各以八百人为额,从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指挥,权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准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挥,敕令所将逐司见管人兵立为定额,左司以一百三十一人为额,右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额。目今左司见阙九人,右司见阙一十人,两司共实阙一十九人,乞行招刺。以招刺到日为始,依例支破口食钱米。


其招军例物〔依〕自来体例,更不支降。」〔诏〕招填一十九人。
六年,阙二十九人,复请招刺,亦许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常寺

太常寺


【宋会要】



太常寺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判寺官一人或二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充。又有太祝、奉礼郎、掌奉祭祀郊社令、掌坐斋郎、协律郎。领大乐局、鼓吹等院。

【宋会要】



太常寺皆以禁林之长主判,皆以两制(统)[充]。而礼院自有判院、同判院礼院:原作「花院」,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祥符中,符瑞繁缛,别建礼仪院,辅臣主判,而知制诰为知院。天禧末,罢知院。天圣中,省礼仪院,而寺与礼院事旧不相兼相:原作「用」,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元丰正名,始专其职焉。职略。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元佑,诏太常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并互置。中兴,并省寺监,独存太常。又命太常兼(中)[宗]正。绍兴复。隆兴元年,诏光禄寺并归(大)[太]常寺兼领,丞二员罢,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元佑元年,吕纯礼为少卿,御史论门荫得官不可任奉常,于是外补。中兴建炎三年,诏太常少卿一员兼(中)宗〔正〕少卿。皇佑中,诏特差近上知礼官一员兼丞事,御史李泌之请也。职略。建炎三年省丞,绍兴三年复置三年:原作「二年」,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斋郎

斋郎
【宋会要】

太祖建隆四年六月,诏:「尚书礼部所补太庙郊社斋郎,自今每岁以十五人为额。其荫补人并须年貌合格,试念书精熟。如经覆试引验,不合元 ,其本司官并当贬降。」
干德五年九月,虞部郎中赵元拱、国子监丞高延绪坐试斋郎念经不实,覆试差互,元拱责授仓部员外郎,延绪国子监主簿。
雍熙二年,诏:「尚书礼部自今补到斋郎,皆旋(其)[具]姓名,关报宗正寺。」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诏:「郊社斋郎经三次行事,方得投状注拟。如欲随父兄出外,并须奏听朝旨。」十二月,诏:「新补斋郎候礼部给牒,即赴太常寺公参。」事具太常寺。
七年八月,权判宗正寺赵世长言:「自今斋郎、室长每年预太庙五大享无遗阙者,特放一选;如一年内全不到行事者,殿一选;只一两次行事者,勒守本出身选。仍遇郊禋,不在减放之限。」从之。
天禧元年九月,诏太庙斋郎令铨司依大中祥符六年七月条贯郊社斋郎指挥施行。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斋郎乞改补充室长、掌坐者,令(部)[礼]部于奏状内具投状月日。如内有丁忧者即除服制外,据投状月日已前,将两头零月日合为一周年,通计实理年限,申奏改补。并铨曹磨勘时,内有丁忧者,亦依此例,通将服制前后零月日如及一周年,与作一选施行。」
干兴元年五月,仁宗

已即位,未改元。吏部铨言:「准格,郊社斋郎补奏后五年,转掌坐;改补后五年,附奏,年满 下,复一选集。欲望自今年满不曾改补者,此类选并依诸色违碍选人体例施行。」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闰五月,诏:「自今后所补室长、斋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