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挥或本监差遣外,并不得擅入皇亲宫院,其皇亲亦不得擅勾唤。如违,并当严断。若犯别条刑名者,自从重法。」从之。
闰十一月十七日,诏提举所:「今后每岁春秋委提举官与判监及测验官夜于浑仪台上指(门)[问]逐人在天星宿。若(门)[问]士不识五星以上者,降充额外学生。今后每遇两天文院及浑仪所正名学生有阙,先于额外监生、学生内拣试点识周天星座,取及八分已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补充。其因过犯降充在额外者,若经三年以上别无过犯,并许拣试。其因疾患及不识天星降在额外者,若经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习识精熟者,亦许拣试。若额外监生、学生无可拣选,许于守阙学生内依此拣试补充。逐处正名学生仍候补入两月以上祗应,本属官员保明,方支本处请给。若自补充三处正色以后五周年已上,习筭、天文、三式经书精熟,许乞试,〔试〕中补充监生,仍旧祗应。其不经试中在天星宿者,不许应天文科。应翰林天文院

并锺鼓院学生阙人,并须以本监人子孙补充。曾两犯私罪者,亦不得补充。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后两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监额外收管。今后节级虽年限满,别无私罪,元不曾试中三科者,并须量试一科艺业十道,内及四通以上者方得转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额内。不(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许就试。」
熙宁三年十二月,诏:「司天监每有占候,须依经具吉凶以闻。如隐情不言善恶,有人驳难,蒙昧朝廷,判监已下并劾罪以闻。」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以近罢差本监官在京库务及仓场监门也。
元丰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举司天监所言:「先被旨,应馆阁所藏及私家所有阴阳之书,并录本校定,置库收掌。今编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进呈。」从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其(前)[钱]岁终市轻赍物付纲送历日所,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
六月十三日,诏权判司天监丁洵、权同主管司天监周琮各补一子若孙充额外学生。洵二十九年不磨(堪)[勘],琮领监事二十六年,未尝为子孙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翰林侍读学(生)[士]、朝奉大夫、知审官东院钱藻兼提举司天监。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司天监历筭、天文、三式

三科令、丞、主簿并减罢。以冬官正王赓言因减罢司天监官监仓草场门,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职事无补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冯士安等言:「大内南景灵宫建神御殿,西创尚书省。缘大内为阳宅,景灵宫为阴宅,依经刑在西方,祸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东方。准二宅经,犯北则报南,修东则治西。今犯刑、祸,宜急治东北则吉。」诏送秘书省,勒太史局众官定士安等所言修造及私宅法。既而本局官言:「今国家建神御殿、尚书省,经国体,相地宜,择时日而后治功,其报治法不可用。」诏士安等各降一资。
徽宗崇宁四年十二月五日,太史局瞻望学生并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学生、工匠等自今后年及七十并六十岁以上眼昏脚疾之人,并与带旧请给额外养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弥逊奏:「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浑仪所隶秘书省。今来颁朔布政,既建府设官,则太史局等处虑合拨隶明堂颁朔布政府,庶几体统相承,治以类举。」从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举袭庆府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魏伯修奏:「圣朝建宫设局,阴阳经书,着于太史。遇有选卜,必先避国、帝拘忌之日。如甲日为受气、庚日、辛日 姓、乙未大墓、乙丑小墓等日皆不可用。非特国家,至于士庶,亦从五姓,各推五行而避之。况今礼乐法度加惠四方,车书浑同,华夷共

贯,独阴阳考卜之法未及天下,致太史经书内禁忌之日公然选用。天下之地莫非王土,岂容中外有别乎!伏乞立法。应官司考卜遇甲、庚、辛及乙未、乙丑日,(某)[其]余应选之日,委本局开具,依此添入。不许选用,着于甲令,颁之天下。」取到太史局状:「契勘应本路州军并是国家事,凡用日时,随其事宜,合行选择,回避皇帝年命及国音、 姓、受气、大小墓无妨碍外,其余方可随事选择所宜所忌,用事吉日。」从之。
九月,诏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合台节级与卒伍同例,自今后改作司辰。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奏:「乞今后应诸路转运司每年收到历日净利钱并限次年四月一日已前依条起发上京送纳尽绝。如违,令本路转运司取索点检,究治施行。」诏违限如上供法。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诏太史局自今后应诸处勾唤并取索事干天文〔文〕字等,先具奏闻,听旨前去。
闰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属应奉御前天文休咎之人,并不许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虽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