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力十人,步军司剩员军士四人。
十九日,诏:「应在京府刑狱司局每日具已断见禁轻重罪人因由供纠察司,其殿前马步军司徒已上亦依此供报。应外厢巡凡有编管寄留人,每日一申,及责保门留守辜产限知在者十日一申。若三司、开封府逐日结绝不了公事,送军巡府院、厢界四排岸军禁者,

皆须明上印历,于因由内别项开坐。若三司、御史台别无禁系,即十日一报纠察司。若有公事,亦报因由。」
八月三日,纠察在京刑狱周起等言:「在京刑禁不少,若止凭逐处案牍或节状看详,虑有暧昧,无由辩其枉滥。望诏在京应有刑狱处见禁已决人,如实屈抑及官吏非礼拷掠,情状灼然冤枉者,并先诣纠察司陈状。如经勘覆实有枉滥,其原推断官吏并严寘于法。如所诉不实,故欲翻变者,亦重行断勘。其未经本司陈诉,不得辄诣检鼓进状。」从之。
四日,诏纠察官每日依审官院例御厨给食。
九月,诏:「纠察刑狱官自今看详日状,如所犯稍重,及情理涉疑,禁系稍多,淹延未断,即仰暂勾罪人及碎状,就本司审问。若至大辟及密切事务,即委纠察官一员就往审问。如至翻覆异同,即委移司推鞫。」
十月,诏纠察刑狱官如有公事上殿,即赴内殿起居,仍免常朝。
犯罪经赦后事发,准律有离之、正之之文。 三年三月,纠察刑狱司言:「伏(令)[今]法司离、正之外,仍科本罪,用法似深。」帝曰:「比行赦宥事发,不免其罪,理合商量,但此事行之已久。」宰臣王旦曰:「经赦不自陈首,非有发露,无由离之、正之,所以律文有赦后不首之罪。且事有幽隐,而经赦既不自首,发则亦获免于罪,于理非便。」遂令法寺参议以闻。
五年四月九日,诏:「应曾经纠察在京刑狱司申奏下御史台禁勘大辟罪人法成公(按)[案]者,委御史台于

郎中已上牒请录问讫,再于中书舍人以上、丞郎以上再请录问。」
二十五日,诏:「开封府见勘逐公事并于别处陈词称未尽理者,并且委本府照勘诣实断结,如已经勘断及有违条贯日限者别取旨。」
六年二月,诏纠察刑狱司录问大辟罪人,仰逐处并要切人悉送本司。
八年十二月,诏:「应在京诸处主掌刑狱官吏,如有与纠察司手分往还,仰觉察以闻。」
天禧三年十月,诏纠察刑狱司自今免鞫劾公事。如有定夺,即仍旧。先是,纠察官吕夷简言:「本司累奉诏旨勘鞠定夺公事,或止将公(按)[案]详阅,亦无妨碍。若勘鞠公事即动须追逮罪人,辨证词理,显是兼置刑狱不便。」故令止之。
仁宗天圣八年六月,诏自今御史台凡有刑狱文字,更不供报纠察司。
嘉佑五年九月八日,诏备录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敕书下本司。今后每有差到官,令看详遵守施行。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令殿前步军司今后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都官部员外郎

都官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都官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浮)[配]隶簿录天头眉批云:「《续宋会要》四字注在每条之下,《大典》卷数之上。」、给衣粮医药之事。今分领于他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比部员外郎

比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比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勾会内外赋敛、经费出纳、逋欠之政皆归于三司(句)[勾]院磨勘理欠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司门部员外郎

司门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司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官充。凡门关之政令、晓昏启闭、发钥纳锁,令行于皇城司、道路、津梁、州县,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刑部侍郎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刑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正名,除大理卿崔台符为之本页天头眉批云:「校注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正名,初除熊本为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屯田部员外郎「部」字当为衍文。

屯田部员外郎「部」字当为衍文。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屯田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屯田之政令隶三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虞部员外郎

虞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虞部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