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及看详编配罪人所两局,遇赦令刑部比例定夺,上中书施行。」从之。
二十九日,审刑院详议官、殿中丞朱大简等言:「昨定审官西院差澶州都巡检康昺不如法,御史台劾大简迁延不决,会赦衔替。缘大简欲赴中书、枢密院巡白,以故稽期,非弛于职,而枢密院按置以法。」诏审刑院、大理寺自今中书、枢密院送定公事,依条定夺,毋得巡白。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颁降条贯,并付刑部雕印行下。

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诸处断宣敕自经治平大水,颇多散失,亦有本处元不关到者。虽曾关而吏胥隐漏,检会之际,或容侥幸。至于官员犯罪,并劫贼伪造印三等公案,略不以时架阁。凡有取索,动经岁月,其间羇旅之人尤可矜悯。欲乞(讨)[计]会审官东西院、流内铨并入内内侍省,取已断官员宣敕与本部宣敕,比对职位、姓名,如有漏落,更互抄录,以补其阙。仍重编排,自庆历三年为始。其熙宁元年至九年终三年公案别架阁,略具元犯因依、姓名申提点刑狱司类聚缴纳,本部月轮详覆官二员与主簿互计会,合属处抄录编排。」从之。
元丰年闰五月十二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十二月十八日,置大辟狱。诏天下奏案并刑部、审刑院详断。于是刑部言:「本部于断案素所不习,应大理寺旧官吏令尽归刑部,以大理寺详断官为刑部详断官,仍以大理见断案付之。」
二年二月三日,诏审刑院、刑部:「近因并差详议、详断官入试院,积未断公案五百余道,罪人幽系囹圄,日夜待命,岂宜淹滞留壅如此,其自今月三日后官吏并勒宿。」
六日,审刑院、刑部请以审官东院地为审刑院,太常礼院地为刑部详断司。从之。
二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刑部自今留滞公案及二百道,官吏勒宿。《职官志》云:「是岁诏审刑院、刑部官吏免宿直,如积案至二〔百〕即宿。」
四月二十六日,知审刑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视十年前增倍已〔上〕,审刑院、刑部详议、详断官视旧员数颇减「院」字上原衍一「部」字,据文意删。,乞复置详议官一员。又详议官 签刑部断案「又」字下原衍「详」字「 」字下原衍「钥」字,据上下文意删。,职事不专。乞分议官六员,每案二员连签。若情状可疑,未丽于法,即议官通签,如此则疑难之狱得尽,众议明白,罪案不致留积。」诏增审刑院详议、详断官各一员,罢刑部检法官一员,余如焘请。
五月八日,知审刑院安焘言:「比年详议官以文案繁多,责重赏轻,除者多不愿就。乞以二年为一任,任满减磨勘二年。自刑部差者已及成资,先依刑部任满法推恩。未成资者,补及成资推恩后别理一任。」从之。
六月二十六日,诏:「审刑院、刑部遇科场及试刑法,流内铨、三班院人并于试前半月选官申中书,审刑院三人,刑部七人。候差试官毕,据阙差权正官,到限一月了绝已分文字,过限不支添给。」以刑法官多差考试,而候差权官稽滞案牍,从逐司请也。
七月十六日,诏在京狱案有系囚者,法官先断奏。从知大理卿事崔台符请也。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从之。
二十二日,诏刑部详断、检法官再任,并二年为一任,任满详断官减磨勘二年,检法官减一年。以刑部言详断官、检法官虽许再任,无愿就者,故优其恩也。

诏增判刑部官俸视大理寺。据《职官志》系元丰二年事。
三年。诏刑部、审刑院断案及详定事半年不能决者,以状上中书、枢密院「书」字下原衍一「书」字,据文意删。。此亦据《职官志》,不得其月。
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诏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已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流罪五人已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签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先是,熙宁十年尝诏岁终比较取旨,而法未备故也。
八月九日,诏审刑院并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其刑部主判官二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详议官为刑部详议官。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刑部贴例拟进公案并用奏钞。其大理寺进呈公案更不上殿,并断讫送刑部。贴例不可比用及罪不应法轻重当取裁者上中书省。
二十五日,诏:「叙复不以官高下并归尚书刑部。内合取旨及职任非吏部者,并上中书省。」
十一月八日,诏罢刑部公案,半年一次法官赴中书断绝。
五年二月,上批:新判尚书刑部何正臣自擢置朝廷以来,未尝践履刑狱职任,可改差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
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