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覃〔恩〕后至今方及四年,乞下中书看详诏书,明降指挥。」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者特具名取旨,近因特恩改转者即须候特转及十周年取旨。
四年二月二日,诏:「边任使臣任满合该减年磨勘者不因公事非次减罢,如在任及二年已上内合减三年磨勘者减二年,合减二年者减一年,仍并免短使,先次指射差遣。」
十七日,诏:「应在京京朝官大使臣依条合该磨勘者,令审官东西院并依外任官例,具历任功过取旨,在京者更不引见。应有将转官或减二年已上磨勘酬奖愿换堂除差遣,并听流内铨奏举。选人合该磨勘者,内有过犯人即申中书,无过犯人并一面磨勘引见。其应有劳绩虽该磨勘,候改官日并与比类元条酬奖。」
十八日,中书检正公事所言:「近据宗弟等奏各称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转〕官后至今已是十年,依得诏条磨勘转官。检会至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书:自覃恩或特转后及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各与迁转,即无今

后指挥。近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特具名取旨,与前降诏敕指挥一般,缘并系特恩,即非定制。今来据宗弟等攀引克继体例,及称治平四年正月赦书节文,文武职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看详上项赦书称合磨勘者不隔磨勘,缘宗室即无立定磨勘年限。其昨降敕文称祖宗元系磨勘至观察使止,缘自有十年取旨指挥以来,宗室合转官者即亦须磨勘前来授官年月及有无过犯,即合展年,故亦谓之磨勘,即与外官立定磨勘年限事体不同。其克继昨来转官,显是有司误有行遣。缘克继已得旨与减五年转官年限,若依近降指挥,即须更候一年方合改官。今来合不合与追夺,系自朝廷指挥。所引令谖转官告词内称宗室以十载为定,缘元降指挥自无今后指挥,岂得攀引告词为据 欲乞下大宗正司告示,依前降指挥。」诏克继去转官日限只少一年,更不追夺。余依所定。
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三司、诸寺监、铨院、开封界提点司兵部等处丞簿、勾当公事如该取旨磨勘,并拟进施行。」
元丰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诸酬奖: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转一官,选人判司、主簿、尉、五考,初等职官、知令录四考,两使职官、令录三考,支、掌、防团节判察官,并因军功捕盗,不限考第,并转合入京朝官,不及以上资考者循两资。第二等,减磨勘三年,选人循一资,与堂除差遣,军功捕(资)[盗]转次等合入京朝官「军功」下衍「一资」二字,已删。。第三等,减磨勘二年,选人循一资。第四等,免远、短使,免试。无可免者,各与升一年名次。第五等,各升半年。该两次已上酬奖者与并赏并升,愿留后任收使者听。」
三年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言:「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候朝议大夫有阙次补,其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从之。
十二月六日,(应诏)[诏:「应]迁官除授者并即寄禄官,除大两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余官至朝请大夫,并通磨勘,进士八年,余十年一迁,所理年月自降指挥日为始。」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以上转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而两制磨勘者旧不转卿监,即于今制不当转此三阶。又旧制朝议大夫止以七十员为额,余官转至朝议大夫,即须候有阙方许次补。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其大两省、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

年,承务郎以至朝请大夫理四年,自如旧制。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者,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续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闰六月二日,诏中书、尚书省外取使臣等勿着正官寄理磨勘资任迁补。
七年三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朱京降监(与)[兴]国军(监)[盐]酒务。初,京言:「朝请郎董扬休前任沂州,冲替法当与宫观展磨勘一年。考(宫)[功]言陈乞宫观留台,不许磨勘。扬休虽非陈乞,未有此例。御史台定当依本法与磨勘,而朝旨不行。朝议大夫致仕宋彦缘事故差任宫观,大略与扬休相类,中书拟与磨勘。臣窃意大臣进拟有爱憎之私,别望定夺改正。」中书门下言京所奏与事实不同,诏京具析,而京果言不实,故责之。
七月十三日,诏官员因公事上簿者,再上簿展磨勘一季,会恩免者以二当一。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五日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