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即关司勋。若不立约束,不能结绝。欲乞所属部分其勘验不圆者第一次上簿,第二次理第二等过,第三次许具因依申朝廷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诸路保奏到捕贼酬赏有毁(夫)[失]元勘公案者,欲令监司选官,同本处官根究。如有当时招获贼人情款草案单状或不全,批书上有元获谋劫姓名、赃钱数,许作照据,即委宪司审验保奏,录白元据,送部推赏。如本部勘得所保明不依法,即许将当行人吏送别路从杖一百科罪。」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司勋员外郎王绾言:「近降指挥,诸白身人便作有官,或有官而低小便作高官,妄称失去付身,经部给据或承代冒名授官注阙者,其点检告获人,并等第从所属勘验酬赏。缘未有勘验官司,欲乞今后诸处保明到上件酬赏,并随点检告获所诈官名色随所属选分勘验,关司

勋审覆施行。」从之。
八月九日,吏部言:「自来告获强盗酬奖,依条并所属州军保奏,并录元案赴部看详,依条格定夺推赏。若所劫赃钱及十贯足,或持仗五贯足,并虽赃不满,曾杀伤人,并作死罪计数理赏。若赃不满、不曾杀伤人,亦合作徒流罪,比当死罪计赏。其告捕劫获不得姓名人〔数〕、财物,依定法不该赏格。近送下广南路宣谕明白,申请广南告获强盗,须(佑)[估]赃五贯足以上及被主照认。若财主劫杀,须经官看验,迹状分明,方许推赏。本部契勘,欲止依见行条法施行。」诏从之,仍检法保奏不实条法行下,令二广提刑司常切按察。其提刑官失觉察,取旨罢(点)[黜]。今后司勋定赏,将元案子细审覆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诏:「应承直郎以下因白身劳绩或四授恩赏得转一官,而元降指挥有言依条施行者,并与依条改官或循资,而回授者不得改官。如称比类、比附、比折或依条比类与循资即已至承直郎者,候改官了日收使。」
四年五月十五日,吏部言:「惠州保奏右宣教郎孟师尹任司士曹日,驳正无罪死囚,申部推赏。其奏状见在,以在路污损,难以进入,乞依条推赏。」从之。
十一月,吏部言:「登仕郎不理选限常向先寄居虔州,因军变,登城守御,蒙朝廷具奏给到第一等赏公据,今乞许作理选限收使。」从之。又言:「从义郎郑昨权干办,从卫牛羊司,在虔州应奉。因军变,守城得全,蒙朝廷给到第二

等赏公据,乞推恩。」诏与转修武郎。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应臣僚有立定赏格,如养马及千疋,及州县官被差管押燕山免夫钱、部押人夫进筑、运粮、开河、修城被赏之类,今后更不审量。」先是,文臣非依格转官、改官者并合审量,缘其间实有劳 ,难以例夺,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吏部言:「左从政郎刘希亮任洪州司理参军日,验获诈冒忠翊郎人,得转一官。缘元指挥无依条及比类之文,今乞比类止循一资施行。」从之。
八月一日,诏:「应宣和以前酬赏,如后苑作排办彩山、抚定燕云定鼎押乐之类,其未收使者,今后不许陈请。已收使者,令吏部具申取旨。」先是,户部侍郎张致远言:「执政大臣有陈乞宣和所得恩赏者,或从或缴,无以示训。」故有是诏。
襄、邓、郢、随、唐、信阳、汉阳、荆门军应文武官到任并与减一年磨勘,任满依此。选人比类施行。契勘 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州县官到任任满赏并依荆、襄七州军已得指挥施行。」先是,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言:「伏(筠)[均]州正系紧切极边,与诸处事体一同,独未沾赏。」武当军保明,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许推赏者,并(因)[依]无过犯人例收使。」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应四川、二广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权之人,任内开破应在官物及趁办经总制无额上供酒税、茶息

钱已及赏格,如不该差注、更不推赏之人,并与依正官减半推赏。」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截自今日已后应干扈从无券历者并不推恩,以革侥幸。」从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吏部状:「陕西路转运司言,今来已收复陕西陷没共一十三州军,所有逐州军并系极边,累经残破去处,少有人愿就,若不申明立定赏格,无以激劝。乞本部看详,优加赏典。今参酌将陕西州县官京朝以上官到任与转一官,任满更转一官,余依见行条法。内未受朝廷付身时暂差权之人,即于今来赏内各减半推赏。如后来受朝廷正差付身,即与全赏施行。」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状:「泗州申:本州岛系是久属伪地,近方收复,与其它近里、沿边州军不同,乞特赐优加推赏。本部勘当,欲依本州岛申请,候到任及一年方许推赏,依自收复后来到任年月为始理赏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省并司勋郎官一员,以司封郎官兼领。以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勋见管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