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礼部尚书赵雄言:「庆寿赦,得解进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窃虑有增加年甲、计嘱州郡保明,若例与放行,侥幸为多,恩赏泛滥。臣谓得解进士父母年甲犹有试卷、家状可凭,绍兴二十九年以前不可检照,止凭州郡保明放行外,绍兴二十九年至今已十八年,略计进士父母年亦老矣,故便与放行。自绍兴三十二年以后五举试卷、家

状尚全,犹可考按。已委郎官将举人家状内所载父母年甲尽入本名贡籍,如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并将贡籍点对,纽计父母年甲,至今若实及七十以上,立与具钞放行。如年未及七十,不应赦,即与驳下。司封所掌亦如之。却会礼部取实年甲。仍下国子监,应上舍、内舍、外舍生父母准此。」从之。
八月四日,诏:「进士增改父母年甲以冒封爵者,坐以学规一等之罚,限一月自首改正。」从吏部尚书韩元吉请也。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吏部:「应以小吏出职、杂流补官选人,不得引例取旨,陈乞回授官资封赠。」从之。以右谏议大夫谢(廊)[廓]然言:「近来小吏出职及杂流补授选人至承直郎该赏,无用循习,却因先有夤缘,曾取特旨得封赠者,多援引陈乞回授。吏部用例取旨,特与放行。」故有是诏。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庆寿赦:「应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与加封一次。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特与官封。京官、选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亦与官封,已有官封者与加封。应禁军都虞候以上并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
十一年二月十日,吏部言:「勘会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赦书,应文武升朝官、京官、选人、使臣并曾得解进士、士庶、太学、武学、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状体式约束事件及立定限陈

乞年限等事,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恩申请到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封减私名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五日,吏部言:「司封见行去年明堂大礼官员、将校等文字,止添差手分四名,贴司、楷书各三名。今登极赦恩,应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与封赠,文字浩瀚,乞更添差手分、贴司各二名,楷书一名,共一十五名,趁办两赦文字。并于本部私名内选差,从权名例,支破七分请(结)[给]。其理年乞自今年降赦日为始,候及一年,先次减罢手分、贴司、楷书各二人,及一年各减罢二人此句疑有误。,又半年全罢。其添支食钱更不支破。」从之。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三月四日,主管官告院张经等言:「绍熙二年南郊大礼,本院出给过文武臣封赠告命计二万二千七十余道。今来登极、明堂相继两赦封赠,秪以前郊数则为倍给,合出告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余道。乞将文武臣该遇登极、明堂两赦未曾给告之人,许令吏部具钞,作一并封赠,于告身内开说书写,庶免留滞。」既而吏部看详:「所陈委是利便,在臣僚之家不损恩例,在本部亦得如限行遣,免致积压两赏

陈乞。如蒙许从,乞自今降指挥下日,将见在部及以后陈乞之人并作并赦封赠施行。其已该登极封赠给告之人再陈乞明堂封赠,许与已封赠官上放行。仍令子细点勘,不致重迭。」从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郊祀赦文:「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嘉定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京官、选人并使臣父母年九十以上,许经所属自陈,保明以闻,特与官封。士庶年百岁以上,并具名闻奏,男子特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以上《宁宗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封郎中、员外郎参掌官封、叙赠之事。宗室赐名授官,亲王、内外命妇以下封爵,诸亲保任其宗属,升朝官褒赠其祖、考、妻,皆隶焉。列爵有九: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有三:曰大国,曰中国,曰小国。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好,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命妇之号九:曰大长公主,曰县君。叙赠之制三:执政官、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余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高下之品,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尚书侍郎。分案三,设吏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司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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