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俗,即所议何能胜旧。今陛下欲修条例,宜先博见士大夫。以陛下聪明睿智,躬择贤士大夫,必得其人。若得五、六人以付中书,令修条例,每数日辄一具事(日)[目]进呈,是非决于陛下,则法度成立有期。若但令中书择人,即恐所

用不无流俗之人,流俗之人何可与议变流俗之事。且今日条例,皆仁宗末年以来大臣所建置,人情岂肯一旦尽改其所建置以从人 恐须陛下独断,乃能有为。」上曰:「待朕自选得人,但恐迟。」安石曰:「此事诚不可迟,然亦不可疾。若不知王体、识国论、可与变流俗之人,则与不修条例无异,此所以不可疾也。然今非无人材,要须陛下留意考择,恐亦不可迟也。」
九月十六日,条例司检详官李常、吕惠卿看详中书编修条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今中书乃政事之原,欲治法度,宜莫如中书。最急必先择人,令编修条例。」因极称惠卿及常,遂并用之。
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本司检详官吕惠卿近奉敕,差看详编修中书条例。且惠卿自置局以来检详文字,详熟事条本末次第,欲乞相兼本司职事。」从之。
十月,诏以太常博士、充秘阁校理兼充史馆检讨李常差看详中书编修条例。自是益增置编修官,著作佐郎俞充、黄好谦、邓润甫、张琥、曾布、大理寺丞李承之、河西县令马珖皆预其选。七年春,承之既为都检正,又差兼同看详。
十二月四日,以秘书丞充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胡宗愈兼史馆检讨、兼看详编修中书条例。
三年六月,中书门下言:「见编修五房条例,以堂吏魏孝先等一十二人充逐房,管勾其事。仍每月等第添支缗钱有差,俟了毕,别无漏落,并(无)[行]酬奖。如卤莽漏落,即量罪降黜。若已

编定,不可赦原及自首。编修务要精当。若诸房堂后官以下能述见行条例有未便者,许经堂陈述。如委得允当,量大小酬奖。如系检寻应副之人,即便优与。」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言:「看详合归有司二十二事:臣僚举选人转官、循资状令银台司直送铨收使。官员身亡,令止申审官院等。内外辟举官并两制及亡没臣寮之家陈乞亲戚差遣,乞止中书批送所属施行。及乞今后差除官员合有支赐,即札下三司依式,其宗室支赐亦依此。见任少卿、监以上并分司致仕少卿、监宗室、小将军已上身亡孝赠,并札下入内内侍省支赐,乞在京委三司、在外委所在州军支给。并乞罢进选人授差遣家状、新授京官三代表、品官之家陈乞服内成亲。乞令立条,封王并节度使初除及移镇等,合行管内布政,止令学士院检举。」并从之。令臣僚支赐及孝赠,候修成式,关送入内内侍省依旧取赐内侍省:原作「内省侍」,今改正。。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奏检正中书吏房公事李清臣兼编修中书条例。诏罢之。
七月十六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状:「今先看详到合减省改更事件,如审刑院进呈公事已得圣旨,若无合覆奏事,今更不入熟状,止进草降敕,下合属去处。诸路转运使副或差两员者,并不带『同』字,提点刑狱亦如之。应差臣僚权管勾闲慢司局及寺监,欲止降札子。京朝官乞假迁葬,除通判以上差遣仍旧外,

其余并依选人申转运司。如无规避,即给假讫奏,不须听候圣旨。常参官如因疾患,请假两日已上,令御史台直牒内侍省医官院,差内臣医官看验。诸州军差管内僧道正,自今勿复以闻。候及七年,合赐紫衣师号,即具保明申奏。其御史台逐季缴连本台五十三处供申职掌人数、进奏院月奏具有无出门罪人状并寝罢。」从之。上以朝廷所省阅多有司之细故,而大臣不得讲明政事之大者,以为事可归有司者归之,而中书责其当否,则有司尽力而事治,故命条例司讨论,去其繁冗。自是事归有司者(寝)[寖]多,而中书之务清矣。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中书(有)置局取索文字,烦扰官司,无补事实者,宜并罢之。」于是编修中书条例司、修司农寺条例司皆罢。
元丰二年八月七日,诏诸修敕式局看详合厘正朝廷与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检正中书户房毕仲衍编修。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中书以所编刑房并法寺断例再送详定编敕所,令更取未经编修断例与条贯同看详。其有法已该载而有司引用差互者,止申明旧条。条未备者,重修正,或修着为例。其不可用者去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讲议司

讲议司
【宋会要】

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诏曰:「朕闻治天下者以立政训迪为先,笃孝思者以继志述事为急。盖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虽夷夏乂安,黎民乐业,而法难一定,事贵变通。损益之间,理宜稽考。况宗室蕃衍而无官者尚众,吏员冗溢而注拟者甚艰,委积不厚于里闾,商旅未通于道路,廉耻盖寡,奔竞实繁,风俗浇漓,荐举私弊,盐泽未复,赋调未平,浮费犹多,贤鄙难辨,岁稍饥歉,民辄流离。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设必有方,举措必有术。是故俊彦不可以不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