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时忱等坐陈新定条不当,乞出外官。忱为(守)[首],勒停,(除)[余]第降资。先是,王安石白上:「吏人旧有升名转资之法,可以劝能抑不能。今有劳,止增俸,则不能者莫肯自强,能者亦无以劝而怠无以:原作「以无」,据文意改正。。」上曰:「近密院亦罢此法,乃止为无故陈乞者多,诚是不当罢。有陈乞,但不许可也。」故命立是法。往时守当官有阙,尝差近臣考试。其后遂罢,而止以恩赏陈乞保引,以故滥进者益众。又旧虽有试法,而但取笔札、人才。及是更法,乃试以公事,而主事以上皆取能而不以次补,于是吏莫不竞劝而知习法令矣。
是月,看详编修条例所又言条例:原作「例条」,今改正。:「堂后官每经南郊许保引有服内外亲属一人(统)[充]制敕院私名堂后官:原作「后堂官」,今改正。,其主事两经,录事、主书及正名守当官三经,亦许保引一人,并须寔年十六岁以上,不曾在别处守职,行止无踰滥,不曾犯刑责人。仍召命官或近上职掌二人委保,各随状领赴都检正厅,集检正官呈验人才书札,堪任习学公事,即佥书保状,引诣聚厅处公参讫,批状送房收系。仍下中书省给帖。补充私名,便送所乞房分,祗应书写及习学行遣,每日依例亲书印历。候到院二周年以上,遇有阙,即许就试。若未愿就试者,亦听。如三试不中,勾落姓名。如别以南郊合保人数再保入院者,亦听,即不得将入院年深及累经呈试别乞优试,或直乞守阙等恩泽。以上如保引年未及格人,许以寔年投状,且与上簿,仍先给文帖,候年及格,即别具保状呈验。公参讫,令入院习学。其习学人并与破食。」从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以中书堂后官兼提点五房。
九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中书主事已下三年一次与试刑法官同试刑法,第一等升一资,第二等升四名,第三等升两名。内无名可升,候有正官,比附减年磨勘。余并比附试刑法官条例施行。」从之。
十一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勘会诸房文字自(主)[生]事房承受,分配诸房行遣以至进发,皆有日限条约。自今欲令(主)[生]事房依限分配文字与诸房手分。内有推托,画时经(主)[生]事房定夺。依前不伏,亦限当日内赴提点五房公事再定。如不移前定移:疑当作「依」。,上过犯簿,欠数多者当行降名。其(主)[生]事房分配不当,亦行上簿。」从之。
沿堂五院行首一人五院:原作「院五」,据文意改正。,副行首二人,通引官十一人,堂门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承旨官五人,驱使官二十人,并如旧例。淳化二年,改承旨官为发敕官,亲王、枢密使并相给驱使官二人,节度使兼相给一人。中书引从旧只抽

金吾从人,干德三年平西川,得伪枢密院大程官二十人,以给中书,因仍其名。开宝三年八月,以语音难晓,命于宣徽院对易二十人赴中书。太平兴国六年,置副将虞候各一人。淳化二年四月,增额至四十人。至道元年,增副都头一人。大中祥(苻)[符]二年,又增正都头一人。
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言:「刑房奏断公案,分在京、京东、京西、陕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轻重不一。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诸房,选用录事以下四人,专检详断例。」从之。
七月十三日,诏:「中书四方诏狱及根治事皆逾年淹系,未能结正。宜令诸房具出据轻重缓急,随事立限,约以稽违刑名,逐房置簿勾考,违者具姓名取旨。」
八月七日,诏诸修敕式局看详合厘正朝廷与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检正中书户部毕仲衍编修。
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主簿(管)[官]勾当。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下)[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从之。
三年正月八日,诏:「池州司法参军、监中书制敕库孙谔坐失察吏人,漏落进呈条贯,与外任合入差遣。自今制敕库监官依旧堂后官兼,勿差外官。」
十月二十二日,诏自今中书堂后官并带赐绯鱼袋,余依旧制。
十一月八日,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言:「中书吏王冕、马永锡不当扶宰臣王珪升慈圣光献太后神御殿阶。」诏王冕、马永锡各罚铜八斤。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吏止分隶三省,毋拨入六曹。如有剩数,并额外存留。转补、请受及诸恩例并如故。」
二十七日,中书言:「录事孟述古编排诸房文字,得英宗藩邸转官文字六件。」诏送天章阁。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外取堂后官供职及五期,乃听出职。」
六年二月二日,诏:「三省吏书功过,委给事中、中书舍人、尚书左右司依旧比较。」
十月七日,诏:「中书舍人蔡卞领吏、兵(部)[房],蔡京领户、刑房,王震领礼、工房。如有妨碍文字,送别房行之。」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门下、中书外省立三省、枢密院吏不通转额法。
五月二十七日,赐绫锦院营御厨营地,修三省六房院。初,三省吏自言:「枢密院昨置五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