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贼,误用御宝。诏误用宝宫人已(书)[责]罚。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诸军转员文字并送门下省,仍依枢密院例宿直。」以门下省言,诸军转员仍换前班除授差遣,或系临时恩例,若不送门下,因此为例,渐废本省职事故也。
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验讫听旨。其引验后举主有事故事故:原作「故事」,据文意乙正。,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七月二日,门下省言:「本省文字各有日限,其承受中书、枢密院得旨文字,更不分缓急,呈押入进。已得画,职级方点检签书,虑有差舛。欲自今诸房承受文字先当行吏,次职级纸背签书,次给事中书。常程文字,即付本房呈押入进如故。应合商议者,职级先呈,方写檄状签书进发。急速及当日或次日值假,当行吏须先呈押以进者,候到省次第签书。」从之。
八月十二日,门下省言:「应诸州奏大辟情理可怜及疑虑,委刑部声说于奏钞后,门下省省审,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断。有不当及用例破条者,门下省驳奏。」以刑部奏泰宁军姜齐等钞不应奏裁故也。
十一月十六日,诏门下省置催驱房。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尚书左仆射蔡确言:「已再具表辞位,准朝旨令臣管勾门下省。缘臣见候解罢,欲望权差官管勾。」诏差尚书左丞吕公着。
闰二月八日,诏:「急速不出告、不过省者关省照会,手诏、录黄、录白过省,再覆奏得画始行。自今无举驳事罢缴覆。」
三年,诏:

「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令班簿房籍记入流官。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
徽宗崇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合门依元丰法隶门下省。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给事中

给事中
【宋会要】

元丰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给事中陆佃言:「三省、枢密院文字已读讫,皆再送令封驳,虑成重复。」上批可勘会差紊、重复进呈。乃诏罢封驳房。先是,故事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既行,犹循旧,至是始罢。
七月八日,诏应冠「尚书」字者官司并申状,门下中书外省准此。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读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
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六曹条贯改差门下中书后省官详定。继而给事中韩忠彦等言:「奉敕同详定,乞以详定六曹条贯所为名。」诏宜称中书门下外省。又忠彦等以职事对,上顾谓曰:「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立法而不足以尽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盖立法者未善耳。」又曰:「着法者欲简于立文,详于该事。」
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取索举奏令。故事,银台司凡奏状诸处已施行者,有着令得取索行遣看详。若有不当,听举劾。时官制行,封驳悉归门下省,故罢之。
七月五日,门下中书外省言:「自官制行已及期月,其利害官吏固已习知。今编修敕条理当博采众知。欲乞许见任到局参议及许诸色人具所见利害赴本省投状,如有可采,量事推恩。」从之。
九月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外省、秘书省依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执政官早出。其尚书

省左右司、枢密院承旨司大忌早出日随执政出指挥罢之。」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二日,诏中书舍人李正民、擢右谏议大夫富直柔并除给事中。
六月二十四日,和安大夫、开州防御使致仕王继先特与换武功大夫,余人不得援例。给事中富直柔封驳,(校)[检]会伎术官法不许换前班。宰执进呈,上曰:「继先医药,于朕有奇效,理宜褒异,指挥既下,直柔论驳,以为法所不可。朕于言无不从,但朕顷冒海氛,继先诊视之功实非他人比,可特令书读行下,仍谕以朕意。」至是直柔再封还录黄。上曰:「继先初未尝有请,出自朕意。今直柔能抗论不挠,朕当屈意从之。所有已降指挥可更不施行。」
九月一日,中书舍人洪拟言:「看详陈献文字,元与(结)[给]事中富直柔分管。今直柔乃除御史中丞,乞别赐差官。」诏差中书舍人胡交修。
绍兴二年七月十一日,上曰:「比来台谏论事,给舍缴驳,多涉细事,意其沽敢言之名。朕谓宣和间言事者必千中无一,今朕尽令人言,不间疏远,所以人人敢言。」秦桧
曰:「陛下听言,臣下所以敢言。臣亦曾语给事中胡安国,凡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