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巡幸以来,以省札易敕黄,小

人易为伪造,奸罔(寝)[寖]多,命令不严,于体未便。欲乞非军旅急遽,令不候受告或放辞谢外,其余除授,并候受告入谢,方许莅事。其经由去处,却合申明日限,不使留滞。所有旧来合降敕黄,亦乞措置施行,庶几革去奸冒,亦事之不可已也。」诏令三省、枢密院遵守。
绍兴元年八月十七日,诏:「尚书省依旧制催驱三省房,并复置催驱六曹房,仍令三省催驱房(目)[月]具已未结绝文字闻奏。」
二年九月二日,诏:「修政局日下罢,应今日已前已未行事并不施行,其应干取索公案等并归尚书省。」先是,是年六月设修政局,上谓辅臣(奉)[秦]桧曰:「周宣中兴,内修政事,外攘夷狄。卿设此局,令百官各条具利害,甚善。修车马备器械外,攘夷狄之事卿宜讲求。」于是以户部侍郎兼侍读黄叔敖充修政局参详官。叔敖条具,请置修政局提举官,依讲议司例,欲关会三省、枢密院,及取索行遣,供报贴子,押检阅文字。应事干机速入递文字,并依尚书省递发,及就用本省印。仍乞指名差人吏检阅文字二人、主管文字四人、书写文字四人。其公使钱依昨讲议司下(权)[榷]货务,限以二万贯、每料作二千贯支供。就委参议官一员兼本局参详官,及置检讨官。至是,臣僚上言:「今日忽闻夜有异星引光而长,必妖星(慧)[彗]孛之类,愿陛下修省,庶几转灾为福。今修政局所讲多刻薄之事,内外闻之,人心已失,愿直罢之,使依限结局。」故降诏

罢焉。
三年正月十四日,诏:「无故入三省诸门,许人告捕,每名赏钱三十贯,余依见行条法。」以尚书省言未有告捕给赏条法故也。
四年三月十一日,枢密院言:「宰臣兼知枢密院事,其本院诸房文字依绍兴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指挥,与知院、签书院事见分轮通治,唯机速房文字系宰臣判笔,未曾分轮。缘三省事务繁多,窃虑文字拥并,致有稽滞。所有机速房文字,欲今后宰臣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轮日当笔。」从之。
五月十一日,侍御史辛炳言:「乞宣谕大臣,继自今勿废都堂公见之礼,则必无乏材之叹。《传》曰:『上臣事君以人。』况在今日,不可忽也。」诏令三省通知。
七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应诸处举辟官员差遣,并令中书、门下省籍记所辟姓名。如任内犯入己赃徒以上罪,其元辟官取旨行遣。」
三月十日,诏:「军旅方兴,事务日繁,若悉从相臣省决,即于军事相妨。可除中书、门下省依旧外,其尚书省常程事权从参知政事分治。所有合行分治事,(今)[令]张(俊)[浚]条具取旨。」浚乞吏、礼、兵房令
张守分治,户、刑、工房令陈与义分治。如系已得圣旨文字,合出告命敕札,并合关内外官司及繁切批状堂札,臣依旧书押外,余并止参知政事通书。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曾统言:「朝廷命令必由中书、门下省,后付之尚书省,乃谓之 。命之未下,则有给舍封驳。及其既出,则有台谏论列,其为过举鲜矣。自军兴以来,机务急遽,

始有画黄未下,不待舍人承行,给事书读,即以成事付之尚书省,凡所除授,一切报行。其行在职事官便令日下供职,习以为常,恬不知怪。望特降睿旨,应事干军期、有不可缓者依旧报行,其余除授,须俟拜命,方许视职。所有经由去处,自合申严日限,不得留滞。至若画黄未下, 命未成,即乞检会建炎四年九月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当资序人勿除郡守,知县资序勿除监司。其已除未到者,令吏部供具姓名罢之。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则不拘。令三省遵守。」以臣僚言:「资格虽曰不拘,盖亦不可尽废。其间除授,至有超越数等者。」故有是诏。
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诏:「命官犯罪,勘鞠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今后三省将上取旨。」
仁宗朝诏中书,应台谏言事皆录报枢密院。及大观本院令,台谏臣僚上言,本院取旨审量,凡六条。比年缘宰臣兼领,久废故事,臣僚建言,密院多不与知。乞诏三省遵依旧制。」上曰:「三省事务如议论涉军政及边防,自合关报枢密院。」思退 二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宰臣汤思退、陈诚之言:「伏
曰:「祖宗朝有大政事、大典礼,枢密院皆与议。」上曰:「近辅日闻机密,岂容有不知之事 」诚之曰:「只缘宰臣兼领院日,诸房循习日久,有(各)[合]关报事宜,多不录送。」上曰:「今后当遵旧制。」于是降旨行下。
二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中书

舍人周麟之言:「国朝稽古建官,分三省以厘天下之务,凡有令命,则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驳,尚书省颁行,三省相参,而后百度正,纪纲举,所以致其谨具,示不专也。然自累朝以来,号东西二省为维持政本之地,尤重其选。或政令之罢行失当,人才之进退非宜,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缴,〔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皆于命令未行之前而弥缝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