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郎及本厅郎中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若郎中所判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直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三省既进呈,遂言今三省皆同奏事,与光时不同。及其所言事,多已施行。太皇太后宣谕曰:「今已无事,不必改更也。」按《司马光集》,光乞合中书、门下两省为一,盖与吕公着、韩维、张(操)[璪]同具奏。乞令六曹官长专议,盖与吕公着、李清臣、吕大防同具奏。又按范祖禹志司马康墓云:「康上光旧槁,降付三省,而朝廷未遑有行。」不知此所谓多已施行者何也。至建炎三年四月,始合三省为一。
十二月二十二日,门下省言:「三省得旨文字奏知札子,自来止是具事

宜进入。其间虑有节写不圆,或至漏落事件。」诏今后立定式样,与录黄连粘在后入进。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圣旨并御批手诏,并划制房分所承受簿点阅名件,职级(帝)[常]行点检,具无漏落状,于(六)[次]月二十日已前门下省送杂务房、中书省送催驱房、尚书省送知杂房类聚,本月内关送(正)[时政]记房。如有漏落,本房并职(给)[级]量事大小等第理过。」从之。
七年十月十八日,三省言:「堂除诸路职司有带权及权发遣者,未行官制前系中书检举除落,今则吏部检举具钞,不复经中书,无由照应。」诏:「吏部依条检举,具状申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施行。」
绍圣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自今考城、太康、东明、阳武知县并三省差人。」
五月二日,中书侍郎李清臣言:「先皇帝创立官制,元定三省规摹,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覆,尚书省施行,盖以互相关察。日近尚书省官侵紊职事,将生事文字合送中书省取旨者更不送中书省,便于尚书省将上取旨,画定指挥,签书押送中书省降敕。臣已曾面奏,乞宣谕章惇已下合依官制旧法。自是以来,稍觉减少。今又公然放纵,侵紊朝廷纪纲。伏望早赐指挥辨正。」先帝官制:无条上中书省取旨,有例无条具钞画闻。钞书尚书省与本曹官奏上,付门下省覆讫施行,不由中书。时清臣为中书侍郎在告。尚书省以刑部狱案钞内有所拟轻重未当,合行增损,贴改进入,尚书省职也。

清臣以为侵紊。论列得旨,死罪则取旨,余许增损。惇力陈非侵紊,遂寝前旨。清臣再论,亦不行。
五年,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中书省进呈取旨。其承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随处覆奏,得旨奉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以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于他司奏请得旨者,申尚书省或枢密院奏审施行。」
元符三年正月十九日,诏三省,以阙执政官及六曹长贰,令具前宰臣、执政、侍从官姓名及取寺、监长贰可补从官者十人以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一日,诏三省议减吏员,裁节冗费。
崇宁二年七月二十日,诏曰:「朕观前世外戚擅事,终至祸乱天下。唯我祖考,创业垂统,承平百有余年,外戚之家未尝与政,厥有典则,以贻子孙。即政之初,以驸马都尉韩嘉彦兄忠彦为门下侍郎,继除宰相。方朕恭默,弗敢有言。给事中刘拯抗疏论驳,亦不果听,上违祖宗成宪,下袭前世祸乱之失。其自今勿以援忠彦例,以戚里宗属为三省执政官,世世守之,着为甲令。」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堂除人不得越资序一等。未经任及见系冲替放罢。若历任有赃罪,并不得堂除。」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后中外差遣非要急及新改法度不得堂除,其自陈乞取吏部阙堂除者不得受状。」
政和二年五月十三日,太师、楚国公致仕蔡京特落致仕,依前太师、楚国公,三日一至都堂

治事。
九月二十九日,诏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王)[三]孤,以左辅、右弼、太宰、少宰易侍中、中书令、左右仆射之名,旧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及尚书置令并罢。
三年闰四月八日,主客员外郎傅墨卿奏:「臣窃比者朝廷选官「窃」下疑脱一字。,按视诸司库务,数日之间,蠹弊振举。既命六曹、寺、监条具措置事件,其繁难处又至岁终取旨,差官点检,革弊靡之习,收总核之效,诚大利也。然监临之官所以奉行成法,必得其人,乃能胜任。今有自朝廷除授者,有所辖奏差者,有吏部拟注者。朝廷除授与所辖奏差固可以得人矣,至于吏部拟注,虽有迁格,或非其才,遽委之以繁难,臣愚恐未能责其不废弛也。伏望睿旨,应诸司库、务、场、监、局、所繁难处,其监官元系吏部差者尽行堂除,庶几百司皆得其人,修举其职,仰副陛下使能责实之意。」诏今后内诸司繁难处朝廷选差人。
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御笔手诏:「太师京近三上章乞致仕,诏书不允所请,仍止来章,意确未回。京位三公,然三省机政事无巨细自合总治外,可从其优佚之意。自今特许三日一造朝,仍赴都堂及轮往逐省通治三省事,以正公相之任。事毕